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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学术发展与推动实践比翼齐飞

潘剑锋 郑含博
2019-01-08 15:11:49  来源:检察日报

  2018法学理论研究盘点民事诉讼法学篇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与改革开放后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司法改革共同成长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关注中国问题、民事诉讼法修订与完善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理论创新、实证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实体法结合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过去的一年里,学者们在诉的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释明理论、民事诉讼法理体系建构等领域展开深入研究,进一步夯实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

  ◇证明问题是2018年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尤其体现在证明责任领域。学者们除继续争论证明责任的适用前提外,进一步深化和扩展了举证责任的合理依据,证明责任减轻的具体方法以及证明责任适用领域等问题。

  ◇在程序研究上,学者们除持续关注传统程序领域外,例如第三人撤销程序、再审程序、非诉程序等,同时积极关注新兴程序领域。从总体上讲,学者们关注最多的程序领域是家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018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四十年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起步到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2018年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历史背景下展开的。这一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在研究领域上呈现出细致化与宽口径的特点,一方面,学者们持续关注以往的热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如关于证据和证明问题、执行问题等;另一方面,许多在理论上值得进一步挖掘和研究的问题,如关于家事诉讼程序、互联网诉讼等问题,也为学者们广泛关注。在研究方法上,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学者们综合运用法教义学、比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呈现出以规范分析为主,其他方法也陆续被运用的百花齐放的新局面。学者们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推动了学术的发展,也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思路。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民事诉讼法学

  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飞速发展的四十年,也是法制大发展的四十年。通过回顾民事诉讼法学在过去四十年的演进,有助于吸取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使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更进一步。

  有学者从民事诉讼法历次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回顾描述、揭示民事诉讼立法在不同时期的理念、思路和基本考量因素,清晰反映我国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演变过程,并对特别单行法及民事诉讼其他各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希望。有学者以“三大刊”论文为分析对象,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与改革开放后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司法改革共同成长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关注中国问题、民事诉讼法修订与完善、理论联系实务、研究方法更新、学术规范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理论创新、实证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实体法结合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有学者从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互相塑造的角度观察民事诉讼法学过去四十年的发展,在以民事诉讼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注释法学与法教义学方面,认为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指导文件存在形式上的立法性与实质上的本位性冲突,也缺少体系性的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的法教义学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过程中,广大研究人员在相当程度上没有以现行法秩序为研究前提,但在梳理、明确规范文本的领域中,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是值得肯定的。研究对象多元化的比较法学带来外国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为完整构建我国系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提供了大量素材,但许多研究人员将关注点放在价值层面与技术层面,并不探究外国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目标、功能预设、运行后果等问题,只是在表面上进行比较研究。社科法学以司法行为和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为我们观察转型期大量存在的中国问题提供了重要工具。社科法学者应在尊重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保持对现实问题的持续关注,与掌握其他法学研究方法的学者进行合作和竞争。

  基础理论研究

  基础理论是一个学科发展的根基,具体的制度、程序无一不是在基础理论之上发展起来的,基础理论的繁荣将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整体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过去的一年里,学者们在诉的理论、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释明理论、民事诉讼法理体系建构等领域展开深入研究,进一步夯实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

  诉的理论及其相关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2018年学者们在诉的客体、诉的合并、诉的变更领域均有探索,精密研究则主要体现在具体诉的内涵和制度设计,此诉与彼诉的界限等领域。其中,确认之诉和共同诉讼的研究最为典型。

  在确认之诉上,有学者认为确认之诉是诉讼法发展到相当成熟阶段的产物,与给付之诉相比,具有补充性、预防性等特征,但是实际上我国确认之诉的对象已经超出了民诉法理论限定的范围,引发了诉讼标的功能失灵、与给付之诉关系模糊、削弱形成之诉等问题。在我国尚无确认利益的法律规则、理论基础以及判断环节情形下,从诉讼标的的角度出发限缩确认之诉适用类型是可行的。还有学者从确认之诉核心之确认利益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德国法和我国法对确认之诉的不同态度,相较而言,德国在坚持限制确认之诉运用的基础上,还因具体个案的不同有着更为灵活的处理机制。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差异,通过形成判决中的诉讼法理,得以进一步明确两种判决区分的标准。

  在共同诉讼的问题上,学者们研究得非常细致,在研究范围上包括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和诉的主客体合并,在研究方法上重视理论与实务的差异,中国国情同域外理论的相符合性。例如,有学者从诉讼-实体的视角出发,认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在“二分法”的规定下,适用范围极度扩张,实践中运行混乱,和实体法原理多有抵触。我国应当在考量共同诉讼必要性与合一确定必要性上,对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进行规定。有学者以民事诉讼四层基础理论的分析框架来研究民事连带责任之共同诉讼,认为我国应当以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第一层诉讼目的、诉权理论和第二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为导向,以第三层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理论为中心,重新界定民事连带责任的共同类型诉讼。有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界限上,共同诉讼有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等功能,第三人参加之诉则侧重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二者各有优势,也有不足。在采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学说而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的我国,应当在共同诉讼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问题上,明确各自的适用领域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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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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