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良法、贤吏与善治的统一
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有显著之别。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其所谈之善法也就是良法。如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至于恶法,不仅不能治国,反而是亡国之渊薮。中国历代王朝的兴亡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如商之亡,亡于重刑辟;秦之亡,亡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良法的标志之一:循变协时,变中求稳。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大司寇》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因时势而变的可变性。韩非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
循变主要在于法的可变性,协时主要在于法律的变化要与进步的社会潮流相适应,中国五千多年的法律就是沿着这个轨迹运行的。历代思想家在指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保持法的相对稳定性,反对“数变”。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
良法的标志之二:平之如水,公正无私。春秋战国时期,面对大变动、大转型的历史趋势,法家提出“以法为治”的主张,反对垄断国家权力的世卿制度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体制,强调立法为公,平之如水,公正无私。为了表达法律的公平公正,管仲借用度量衡器以相比拟。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对“灋(通‘法’)”字作如下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的解释广为后人取法,影响深远。
为了做到执法无私,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商鞅宣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蜀汉诸葛亮曾说:“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后世多以执法无私作为评价清官、贤吏的标准。
良法的标志之三:简而能禁,使人易知。唐贞观初年,太宗鉴于隋末法令滋彰、人难尽悉,提出“简约易知”为立法原则,并且敕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律官,“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史载“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唐玄宗时,晋陵尉杨相如从历代法律实施的成败得失中总结出“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的经验,并以此建言,得到玄宗的赞赏。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也赞赏此说:“洵知治道之言乎!”朱元璋在吴元年(1367年)十月大臣拟议律令时,严肃指出:“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因此《明史·刑法志》说“大抵明律视唐简核”。
良法的标志之四:洽于民心,反映民意。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深切感到商之所以“坠厥命”,就在于“失民”。因此他叮嘱周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这就是说,统治者不要把水当作镜子,而是要把民意当作镜子。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大变动,兼并战争的连年不绝,进一步突显了民的作用。诸子百家纷纷倡导利民、惠民之说,以期得到民的拥护。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商鞅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就在于他所推行的“为田开阡陌封疆”的土地立法、重农抑商的经济立法、奖励耕战实行军功爵的军事立法、推行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立法等,在当时得到了民的支持。《大明律》制定后,朱元璋唯恐民众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祯等制定《律令直解》作为官方的解律之作。他览之甚喜,说:“吾民可以寡过矣。”总之,洽于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惠民之法,既有利于民的生产、生活的需要,也为民的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然而,只凭良法,还不足以实现善治。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只有变成实际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良法与善治之间,需要贤吏加以沟通。贤吏是执法者,又是运用法律推行善治的执行者。汉文帝时,张释之违背皇帝的意志,依法判处冲犯御驾的案件,得到上下赞许,流风所及,有助于文景之治的出现;唐时,戴胄不按敕令行事,依法断案,得到太宗的肯定,促进了贞观法制的实施。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可见,良法是构建善治的条件,又是善治所追求的目标。良法、贤吏、善治三者互相联结,共同为治,三个方面统一而不可分。
中华法文化经历五千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伟大创造力,其内容不仅丰富,有些还具有传世价值。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古代法文化既有丰富的治国理政的好经验,也带有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其中也有不少封建糟粕。我们今天总结和借鉴中国古代法文化,就是要弘扬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历史智慧。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