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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赦免法律制度的特点

余云中
2019-09-27 09:11: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 刑事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适时地运用这一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

  历史渊源

  刑事赦免制度古已有之,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完备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621年,雅典执政官德拉科制定的成文法《德拉科法典》,记载了关于杀人罪犯个别赦免的规定。公元前403年,古希腊颁布赦免法令,赦免对象主要针对“反抗国家之暴民与政客”。

  早期刑事赦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私刑权赦免”和“神权赦免”两种观点。“私刑权赦免”观点认为,被害人可以自行责罚罪犯,因而赦免应由被害人实施。“神权赦免”观点认为,神是公正的,只有神可以赦免罪行。如果发生犯罪人因绞架折毁、吊索断裂等意外事件,导致犯罪人受刑未死,则解释为神的赦免,刑罚不再执行。到后来,法官拥有赦免权,又因多发生法官滥用赦免权事件,赦免权逐渐归于国家元首。

  近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赦免制度,较早以立法形式确认的当属英国1660年《大赦令》。该法明确规定,对在从1645年反对查理一世参加暴动的人到1660查理二世恢复统治期间实施所有非法行为的人予以大赦。1696年,英国又颁布了一个《大赦令》,即《第32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将债务人投入监狱,那么债权人就有义务为服刑的债务人提供膳食,如果债权人在收到为服刑的债务人提供膳食的命令10日后没有提供膳食,该债务人将被赦免。

  综合立法

  各国赦免制度的立法,归纳起来有三个层次,即宪法立法、刑法立法和专门法的立法。

  宪法。主要表现为赦免决定权和程序由宪法确认。英国宪法规定,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采用二元制结构,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联邦总统对于由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的案件有赦免权。

  刑法和刑诉法。各国刑法和刑诉法规定了赦免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和效力。《法国刑法典》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对赦免制度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赦免是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个别生效刑事判决的法律后果被免除、减轻。《意大利刑法》规定,刑事赦免是免除已判处的全部或部分刑罚或将其改变为法律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刑罚,但不会使附加刑消灭。俄罗斯刑法规定,刑事赦免可以免除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剩余刑期,或者缩短所判的刑期,或者改判较轻种类的刑罚。

  专门法。部分国家为了强调赦免法治的严肃性,方便执法部门操作,颁布了专门的赦免法。德国于1935年颁行《赦免法》,详细规定了赦免程序。韩国1948年颁布的《赦免法》和日本1947年颁布的《恩赦法》,都规定了赦免的类型和适用程序。

  赦免类型

  刑事赦免根据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从内容和形式可分为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复权五大类,这是比较通行的分类方法。各国基本上不超过这五大类。日本和韩国除了大赦、特赦外,还有减刑、复权等,而德国、俄罗斯和法国的大赦或特赦,则自然包含赦免性减刑的内容。

  大赦。是指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政令方式宣告,对某一时期的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人取消公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对象具有不特定性,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特赦。是指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只对特定犯罪人实施,涉及面小,实行起来较之大赦更具灵活性。

  赦免性减刑。是指以政令的形式颁布的对犯罪人通过变更其刑罚的种类、范围或期限,减轻其部分刑罚的制度。赦免性减刑可以分为一般性减刑和特别减刑,分别对应大赦和特赦。

  赦免性复权。是指对曾经犯罪的人恢复其因被宣告有罪和被判处刑罚而丧失的某些权利或被限制某些资格的制度。日本的赦免性复权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所面临的障碍。

  刑罚执行的免除。是指对特定犯罪人基于赦免令而免除其刑罚之执行的制度,又称为免除刑罚的执行、赦免性免刑,在性质上与大赦接近,如意大利和德国所实施的免刑性大赦,侧重点是免除刑罚的执行。

  适用范围

  各国刑事赦免制度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根据赦免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刑事犯罪人员。

  适用犯公诉罪人员。在英国,特赦的罪行是指国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诉犯罪,大多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

  适用所有犯罪和判刑人员。在法国,所有的犯罪人,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初犯还是累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特赦,就连法人受到的刑事处分也可以适用特赦。在俄罗斯,任何被判刑的人,不分危害程度都可适用特赦,但大赦则限制较多,排除了故意犯罪、严重犯罪和累犯等。

  适用病残人员和余刑人员。在泰国,凡遇大赦,都要针对病残服刑人员和余刑服刑人员进行赦免。病残服刑人员包括:双目失明,麻风、肾脏疾病、癌症、艾滋病患者并已接受治疗超过3个月,在监狱内无法继续治疗,服刑期超过3年的;癌症、艾滋病晚期,监狱内无法继续治疗的。余刑人员包括:服刑期不到1年的;女性首次服刑且服刑期超过1/2以上的;年龄不低于60岁,依法服刑且剩余服刑期不超过3年的;首次服刑、年龄不满20周岁且服刑期超过1/2以上的;表现优异且剩余服刑期不到2年的。

  适用尚未提起公诉的人员。日本的大赦无特定对象范围,根据政令确定种类之后实行。对尚未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员的大赦,只限于公诉权的失效。

  赦免内容

  各国刑事赦免法详细规定了可以赦免的内容事项,同时规定了限制的条件。

  赦免内容。赦免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免罪免刑。在意大利,分为免罪性赦免和免刑性赦免两类。免罪性赦免将免除犯罪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免除罪名和刑罚,范围是已经服刑人员、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人员和尚未受到公诉的人员。免刑性赦免只针对已经服刑的人员,只免除刑罚而不免除其罪名。二是规定减刑与免除前科。俄罗斯大赦令对因实施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可以被免除刑罚;对刑满释放人员,可以撤销其前科。

  赦免限制。赦免的限制重点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不适用纪律处分。法国规定,如果制裁或者处罚本身不具有刑事性质,例如属于纪律性惩戒性制裁、行政性惩罚、税收惩罚、司法诉讼费用、民事赔偿金时,不适用特赦。英国规定,如果是个人控告个人的私人诉讼,那么,政府无权取消或者减轻该判决。凡是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它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二是规定附加条件,法国规定,对某些特赦要附加条件。通常包括:向被害人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必须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或长或短的期限内遵守某些手续或者服从某些规定,如接受戒毒治疗、接受社会部门的监护、禁入零售酒店、支付罚金等。否则,获赦者将会面临特赦被撤销的后果。

  赦免程序

  各国刑事赦免的程序主要有提出申请、逐级审查、决定和救济等项。

  提出申请。一般由个人及第三方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逐级上报。在俄罗斯,被判刑人本人、被判刑人的亲属都可提出特赦请求。社会团体以及劳改机关或其他执行刑罚的机关,也可以提请特赦。在德国,特赦请求权人包括被判有罪的人和第三者,而第三者又包含了辩护人。

  赦免审查。各国均设有专门机构来协助国家元首审核和处理特赦案件。俄罗斯总统办公厅设有特赦局,主要负责起草有关特赦问题的文件材料送交总统特赦委员会,总统特赦委员会将材料呈报总统,总统作出决定。日本法务大臣属下设有“中央改造保护审查委员会”,负责调查相关恩赦事项并初步确定可赦之人,然后呈报法务大臣决定。在法国,由9人组成的最高司法会议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总统同意被判刑人请求的,就签署特赦令。

  决定和救济。当赦免权力机关作出赦免决定后,要将赦免状送达申请人,并由有关司法机关根据赦免状的内容予以执行。在法国,特赦令不公告,当事人对特赦令的赦免事项不得提出任何司法上诉。只有在特赦令涉及司法部门运作时,最高法院才会受理相关事宜。在日本,对中央改造保护审查委员会的恩赦不当决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英国,赦免不是宣布被赦免人从来就没有犯罪,只是免除被赦免人的刑事责任,由于仍然被定罪,被赦免人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请求取消定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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