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巨变,与我国法制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我国的刑事审判也经历了重大变革,并逐步形成了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兼具先进性与合理性的多元化刑事审判理念体系。本文拟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历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主线,从中管窥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演变。
一、建国初期刑事审判理念的萌芽——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没有系统完备的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遵循党的政策和单行法律,严厉惩办反革命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其间, 195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指出,司法工作的思想性、政治性很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之后,为总结1955年肃反斗争的经验和教训,1956年2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上提出,刑事审判要切实依照法律制度和程序办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后,为纠正“左”的错误,1962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在重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同时,提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原则。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12月16日至31日,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刑事审判工作要执行法定制度和程序。
综上可见,在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并积极倡导诸如“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重调查 重证据”等刑事审判理念。遗憾的是,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肆意践踏,大批冤假错案由此产生。
二、恢复重建期刑事审判理念的探索——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10月21日至11月2日,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明确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指出刑事审判要“准确、及时、合法”,同时部署开展全面复查“三类案件”和平反纠正其他冤错案件工作,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原则,要求在审理案件时注意避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防止错判错杀。
至此,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理念已经基本确立,如“案件事实是判决的依据……不允许主观臆断,更不许弄虚作假;证据必须确凿……”“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纠正”等主张与现代刑事审判理念基本吻合。但同时,会议也提出,要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判处理,以震慑敌人,教育群众”,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当时刑事审判理念的特点。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的刑事审判理念的逐步丰富——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刑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开始实施,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由此逐渐步入法制轨道。在这一背景下,1981年11月9日至20日,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术观点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要善于运用法律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要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做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提倡“两类矛盾一时分不清时暂时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判可不判的坚决不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此次会议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理念以及“刑法谦抑”精神,是对我国刑事审判理念的丰富与发展。
四、“两法”修改后的刑事审判理念的丰富与发展——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被立法正式接纳,修订后的刑法也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一背景下,1997年9月1日至6日,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罪名,不允许把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未予采纳的不同见解以及学术观点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至此,随着“两法”的修订完善,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法治理念在立法层面上得到确立,而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审判理念也得到初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