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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2018年度典型案例

徐文文 编译
2020-01-03 10:23: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又到新的一年了,在各国法院系统或最高法院的年度报告中都会收录一些典型案例,作为报告中的一个亮点。这些典型案例的选取通常是很有讲究的,以新加坡为例,2018年度法院报告中入选的典型案例共14个。其中,刑事案例5个,关注的是社会安全稳定等;民事案例3个,与服务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社区司法与裁判所的案例3个,与群众安居乐业息息相关;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案例3个,涉及房地产交易纠纷等。下面简要介绍这些典型案例,以期有所裨益。

  刑事典型案例

  发送炸弹恐吓邮件案

  Khor Chye Siew是一名马来西亚公民。2005年7月,他向新加坡政府听取公众反馈意见的电子邮箱发送了一封炸弹恐吓邮件,声称在即将到来的国庆游行期间将有3起自杀式炸弹袭击。发出这封炸弹恐吓邮件的原因是,他对自己早些时候在新加坡被判犯有非法移民罪并在服刑期满后被遣返回马来西亚感到不满。Khor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根据刑法第182条之规定,Khor因犯提供虚假信息罪被判处4个月监禁。

  过失致国家军人死亡案

  2018年7月,5名新加坡民防部队军官因过失致一名全职正规军人溺水死亡事件受到起诉。Muhammad Nur Fatwa bin Mahmood是5名军官中第一个被起诉的人。本案被害人在庆祝其国家服役期满的“拖尸”活动中被被告人推入一口泵井。他的一名同事拍下了这段视频,而被告人曾要求其将这段视频删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2个月监禁;犯教唆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处4个星期监禁。两罪刑罚连续执行,共1年零4个星期的监禁。

  伤害国会议员案

  国会议员Tan Wu Meng博士在克莱门蒂参加一次晚间选民接待活动上,被Mohammad抓住脖子,推倒在墙上并殴打了几拳。被告人Mohammad对自己所犯蓄意伤害国会议员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23条规定的蓄意伤害罪,被判处3个月监禁。

  新加坡籍泰国人逃兵役案

  Ekawit Tangtrakarn是一名新加坡籍泰国人,自1岁时加入了新加坡国籍,却从未在新加坡生活过。他在22岁时被指控犯逃兵役罪。为了减轻罪责,Ekawit提交了一封来自泰国大使馆的信。信中称他是泰国公民,曾在泰国服过兵役。Ekawit被指控犯罪的时候,已不是新加坡人或新加坡永久居民,也不再有服兵役的义务。本案是涉逃兵役罪行的被告人自愿返回新加坡面对相关指控的第一案。鉴于案情特殊,法院判处被告人6000新加坡元的罚金刑。

  验尸官调查拉迪卡·安加拉的死因案

  2017年2月11日,新加坡植物园的一棵大型古树——香灰莉树倒塌,砸中了拉迪卡·安加拉。拉迪卡当时正抱着儿子,被砸中后,拉迪卡有明显外伤,头部有开放性的伤口,而她的儿子四肢擦伤,头部挫伤。她被送到医院时已心脏骤停,不久就去世了。

  根据验尸官的调查,法庭了解到死者是因肋骨骨折而死于创伤性窒息,并有多处擦伤、瘀伤、撕裂和骨折。这棵香灰莉树,早在新加坡植物园建造之前就存在。管理者既没有发现该树木有任何外部腐烂迹象,过去也没有收到树木损坏的报告。但是,在这棵树倒塌的前几天,曾有过大风骤雨的天气。

  法院认为,这是一场意外事件。大风天气使这棵大树剧烈摇摆,导致地下已经腐烂的树根断裂,最终,大树倒塌并砸中了拉迪卡。验尸官认为,本次事件凸显了当前加强执行树木检查协议的必要性。国家公园局虽然已于2016年11月开始执行相关树木检查协议,但有必要使用诊断设备进行详细的二级检查,以检测不易发现的树根或树干腐烂情况。

  民事典型案例

  刊登讣告的费用属于民法中的“丧葬费”

  本案被告驾驶汽车撞死了原告的丈夫。原告根据民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刊登三篇死者讣告的费用,作为赔偿“丧葬费”的一部分。

  地方法院认为,刊登讣告的费用属于民法中的丧葬费。“丧葬费”一词原则上可以包括发布讣告的费用,因为讣告作用是向全世界通报死者的生平和葬礼的细节。对葬礼来说,生者的出席尤为重要。作为组织葬礼的必要步骤,发布讣告的目的就是要确保生者能出席葬礼。依照法律规定,索赔人必须充分说明索赔每一篇讣告费用的正当性。据此,地方法院判决被告仅支付原告要求赔偿的三篇讣告中一篇的费用。

  雇主对外包雇员的工伤责任

  原告是一名建筑工人,起诉他的雇主要求赔偿自己在第三方(非当事方)的工厂工作时所受的人身伤害。

  地方法院认定,被告应负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确保:(1)原告已接受适当训练,能胜任他在第三方所承担的工作;(2)即使原告的工作已被外包给了第三方,也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保障机制,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必要监管。

  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授权驾驶人”的解释

  本案原告是玛莎拉蒂汽车的保险公司,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常务董事之子。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涉及该车的一场交通事故所支付的赔偿款,因为该车当时由第二被告驾驶。原告以汽车只能由常务董事驾驶,不能由第二被告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单列明常务董事为该车的“指定驾驶员”,并声明原告会承担“赔偿任何驾驶该汽车的授权驾驶员”对第三方的责任。对此,被告辩解说,保险单承保范围涵盖第一被告授权驾驶该车的任何司机,包括第二被告。

  地方法院认为,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只涵盖常务董事,而不包括第二被告,即把保险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有权驾驶该汽车的只能是该常务董事。尽管“只能是”三个字并没有写在该常务董事名字的前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有权驾驶该汽车的驾驶员的范围随意扩大。换句话说,明确写上“只能是”三个字时,可以判断该车只能由该常务董事驾驶;没有明确写上“只能是”三个字时,也可以通过上下文语境解释为只能由该常务董事驾驶。

  高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社区司法与裁判所典型案例

  薪酬条款争议

  本案中,外籍雇员向雇主提出基本工资、工作日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的索赔。本案主要争议集中在雇员的薪资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法庭仲裁员认为,遵循高等法院审理的Liu Huaixi v Haniffa Pte Lt这一先例,人力部发出的原则上批准雇员工作许可证申请的信函上的薪资数额,可以作为雇员基本月薪的初步证据。如果雇主声称工作许可证申请上的薪资数额是错误的,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最终裁定,雇主无法证明雇佣条款并非工作许可证申请中规定的。

  对噪音、垃圾及监视的控告

  本案原告声称,被告通过以下方式妨碍其个人财产的使用:1.发动汽车引擎;2.种植易落叶的竹类植物; 3.安装监视摄像头,监视其住所。视频证据显示汽车引擎在午夜后突然加速。考虑到晚上时间,引擎加速动静过大。据此,要求调查对象不能过度加速发动机,特别是在22时以后。

  调查发现,原告的房屋上落有竹叶并形成垃圾。据此,要求调查对象每月至少修剪一次竹类植物。监控摄像头拍摄的一些画面中,没有明显看到原告的住所部分。考虑到安全目的,安装监视摄像头是有其必要性的。据此,驳回原告要求移除监视摄像头的请求。

  对申请人以外的人进行骚扰

  申请人和被告人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申请人声称,被告向他及其女友发送骚扰信息,侮辱其女友及子女。申请人根据《防止骚扰法》第3条或第4条的规定,寻求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女友及子女。

  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适格。被告辩称,由于骚扰信息的主要对象是其女友,应将她视为有权根据《防止骚扰法》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地方法院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防止骚扰法》第3、4和7条明确规定了哪些人是受害者,而本案申请人不属于这些条文中规定的“受害者”。本案申请人有权根据第12条申请保护令。

  另一个问题是,申请人可否根据《防止骚扰法》,代表他的女友及子女申请保护令?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第7(10)条虽然规定了“有关人士”(即本案申请人的女友及子女)可申请保护令,但只限于对跟踪行为申请保护令。同时,根据第12条的字面意思也可以看出,只有在相关行为属于第7条规定的跟踪行为时,才能将申请人的范围扩大至“有关人士”。据此,地区法院法官认定,本案相关行为属于《防止骚扰法》第3条或第4条规定的骚扰行为,法官无权酌情向有关人士发出保护令。

  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典型案例

  因购买公寓而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

  2018年12月,高等法院将一项诉讼移交给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这一诉讼是由高等法院受理的,但其关联诉讼却由国家法院受理。高等法院希望通过司法调解,使两项诉讼得以有效和解。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法官调解员成功调解了这两项诉讼。

  本案中,一个新开发公寓的业主对其房间大理石地板的质量提出异议,并根据买卖协议,拒绝授权新加坡法律学会向开发商支付相关款项。开发商首先在州法院对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而业主则对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其赔偿因地板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开发商随后中止了在州法院的诉讼,并在高等法院对业主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支付相关款项。高等法院将这一诉讼与业主在州法院的反诉一起提交给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进行调解。

  经过半天的调解,争议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开发商同意按照双方商定的地板赔偿金额支付给业主。这不仅为高等法院和州法院节省了司法资源、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而且达成了各方友好协商后可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

  因石棉暴露而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原告身患癌症,且已到晚期,以疏忽职责为由起诉他的前任雇主。原告声称,在长达30多年时间里,前任雇主不仅使其接触石棉,导致他患上相关疾病,而且在他履行工作职责处理石棉的过程中,没有给出相关危险警告,也没有为他提供适当的训练和必要的防护装备。

  本案经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法官调解员调解得到了解决。被告按照双方商定支付了和解金,而原告得以与家人平和度过人生最后的日子,无须经历一场耗时、复杂又紧张的审判。

  当事人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

  本案的焦点是一项合同条款,内容涉及聘用一名曾为收购一家新加坡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的商业顾问。该合同部分内容是书面的,部分内容是口头的,涉及发生在日本、中国和新加坡的一系列事件。

  本案经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的法官调解员调解得到了解决,既无须来自不同国家的证人打漫长的巨额官司,也不用解决在哪个国家举办听证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原告最终撤回了一半以上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庭审过程。

  入选新加坡2018年度法院报告的14个典型案例中,有的属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例,如发送炸弹恐吓邮件案、过失致国家军人死亡案等,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及警示意义。有的属于规则创制性案例,如发布的3个民事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例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有的既有适用领域和具体做法上的创新,也有宣传推广意义,如发布的3个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典型案例,提高了公众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使用,保障了当事人更好地获得正义。

  据此可知,域外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在选取典型案件时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二是具有典型的教育及警示意义;三是创制规则,对类案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四是在适用领域和具体做法上有所创新,具有宣传推广意义。通过这些有代表性的具体个案,以讲故事的方式弘扬法治精神,向全社会展示公平正义的司法标尺。(资料来源于新加坡《One Judiciary Annual Report 2018》)

  (编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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