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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2019-10-10 17:09:34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中国法学也曾有灿烂的历史。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终结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终结了半封建半资产阶级的法学,创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

  70年来,尽管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遇到过这样或那样的曲折,但是,我们党矢志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有力推动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工作者以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政治信念、学术热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创新发展,推进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推动下,中国法学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

  一、新中国70年我国法学的主要成就

  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基本形成。在中国历史上,尽管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并出现过显赫一时的“律学”,但是法学始终没有成为一门独立学科。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变法图强”思潮的推动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广泛兴起,法学开始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远没形成现代法学体系。民国时期,法学虽然有所发展,但以杂乱无章的“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学体系也是残缺不全。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法学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的废墟上“全盘苏化”,但由于水土不服和其后不久中苏关系破裂,苏联法学也被弃之不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法律虚无主义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左”思潮泛滥,法制建设停滞不前,宪法法律成为废纸,法学院校纷纷关闭、撤并,法学研究几乎不复存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为了恢复被严重破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发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我国开始彻底修改宪法和大规模制定新的法律,步入依法治国的道路。与此同时,邓小平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法学得以恢复重建、快速发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学体系也同步形成。以法理学、法史学为基础学科,以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为主干学科的法学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东倒西歪”,要么是全盘西化,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和法学;要么是全盘苏化,照搬苏联法律和法学,始终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深入系统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挖掘中华传统法制文明的基础上,致力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中国化当代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他们提出并阐述的一系列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命题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与此同时,法学界不断深入地开展法学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围绕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学界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讨论,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90年代,我们相继开展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研究和论证,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建设。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提速和提质,法治研究更加广泛而深入地推进。其中,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在发展和创新法治理论的同时,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涵盖了法律、法治、法理的所有领域。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学界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一个以我们党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为主体、以法学研究成果为丰富理论资源,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内涵丰富、逻辑自恰、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早在上古时代“造律”和“治狱”活动中就产生了法律教育萌芽,并经历了从兴起走向鼎盛、又从守成转而衰微的漫长演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迫切需要,由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经过院系调整,组建了“五院四系”,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形成了全国高度统一、布局较为合理、功能相对区分的政法人才培养体系,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各种不正常的原因,政法院校陆续被下放、停办直至撤销、解散。“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倍受摧残,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随着对法制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随着整个社会的法制需求日益迫切,邓小平同志当机立断地指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此进入了一个迅猛发展的时期。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引领下,中国法学进入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经过4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无论法学院校的数量,还是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规模,均居世界首位。截至2017年,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627所,包括本科生、法学硕士生、法律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法科学生接近40万人。更有标志性意义的是,经过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继承、借鉴、探索和创新,适应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特色)”已经形成,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格局。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中国特色)可以概括为: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以多元化研究生教育为进阶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法学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机构的法律职业教育相衔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原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中国法学7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就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代化的结晶,为推进中国法学在新时代的高起点发展、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法治实践创新。面对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纷纭激荡的新形势,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挑战,面对全面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问题,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法学思想文化交流交锋的新局面,面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新需要,必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乃至世界性问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从现在起到2035年,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和规划相适应,中国法学发展的总目标、总抓手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体现。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总书记的这段重要论述既为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特色”定义和定格,也指明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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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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