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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中国法学70年的回顾与前瞻

2019-10-10 17:09:34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解决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第一,传统学科的转型升级。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相较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创新,也出现了智识隔绝、知识老化、方法陈旧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推动这些传统学科的升级和改造。因而,必须要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实践和本土资源开展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将其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资源的依赖,使我国的基础学科凝聚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法治的中国精神、诠释法治的中国道路。加强法学范畴研究,是推进传统法学思想变革、知识更新、方法创新、体系升级的必由之路,从而也是传统学科掌握自身时代命运的必然途径。

  第二,新兴学科的加快发展。面对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学科大多数还没有资格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因为它们还没有形成表明学科地位的范畴概念体系。没有范畴概念体系,就不可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这些新兴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地位。在过去,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证据法学在很长时间内不被法学界普遍承认,就是因为那时候它们尚无独立的范畴概念体系。所以,发展新兴学科,必须注重凝练出新的范畴和概念,诸如环境权、安全权、数字人权、数据权、信息权、隐私权、被遗忘权等;必须移植、转化一批范畴和概念,赋予其特定内涵,例如环境正义、全球正义、社会治理、网络治理、全球治理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在揭示研究对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赋予法律、法治、法理、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学基本范畴以新兴学科的认识内涵。要在提炼、移植、转化、深化范畴和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一系列具有原理性、解释力和想象力的命题,为新兴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大厦构建“四梁八柱”。

  第三,交叉学科的开拓创新。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不是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社会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等新兴问题,就需要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政治学、网络工程学、统计学、数学等学科的参与,需要文理工学科的协同。发展法学的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计重大研究领域和重点选题的习惯做法,着力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主动“走出去”,善于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其他学科“交朋友”,以寻求思维启迪和理论资源,提高消化吸收其他学科理论和技术成果的能力,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增强与其他学科开展平等对话与交流的能力。

  从根本上讲,学科交叉靠的是概念共享。而法学学科要在概念共享中富有成效地开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就必须增强范畴意识,必须使法学范畴内涵精准、思想透彻、便于融通。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治思维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的蓬勃发展,正展示出范畴研究对建设交叉学科的巨大作用,它们打破了学科壁垒造成的智识隔绝,提升了法学应对新问题新挑战的能力,扩充了法学学科的知识容量,越来越彰显出概念共享带来的理论能量和实践优势。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 包括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知识体系,即有关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践体系的知识。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使得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规范、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知识系统化、体系化,这是通过法律解释学或法教义学完成的;使得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自治等法治实践及其经验升华为系统的知识,这是通过法治学、法理学以及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教育学等学科完成的。

  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法学知识生产规模迅速扩大,知识体系日益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上千部学术著作问世,近8万篇论文发表。从知识生产规模来看,法学可能已经成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仅次于经济学的知识产业。但如果从知识生产的质量来看,法学的发展形势却不容乐观。在数量众多的法学成果中,绝大多数属于知识增量类、信息类成果,对法学知识体系没有实质性贡献。十多年来,我国法学领域重复研究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重复研究表现为相当多的法学成果在论题、思路、话语、观点、方法等方面大面积雷同,前瞻性、探索性、创新性不强。法学知识体系的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理论创新和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来克服,而法学理论创新是构建法学学术体系的重心所在。

  法学理论体系,是由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核心理论、法学方法论等构成的理论体系,是法律和法治实践经验的科学化、概念化和理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践化、中国化、当代化的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列宁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散见于世界各地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成其知识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构成其重要文化渊源;西方法学理论构成其学术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是其根本的实践基础。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近代以来我国发展历程赋予的规定性和必然性。在我国,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就会失去灵魂、迷失方向,最终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研究和教学全过程,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真懂真信的问题,核心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怎么用上来,其中为什么人的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

  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必须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理论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科学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结束。我国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在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

  二是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对标对照,与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的要求对标对照,我国的法学理论还存在着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规律把握不透,对建国以来法治领域的经验总结不够、教训反思不深,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性实践研究不系统、不深入,对法治实践经验做出概念化、理论化、体系化凝练和提升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等问题和短板。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是,由于理论研究脱离实际、远离实践,所以很难形成科学的、有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还大量存在空泛化、标签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研究,特别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要增强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发现、解答和解决问题,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实现理论观点突破,促成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的生成。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本土文化与域外资源的关系。如何对待法治的本土经验和域外资源,如何认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这是清末以来争论了一百多年的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其他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以深刻的辩证法回答了这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条:第一,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第二,要提高中国文化自信。我国古代法制和法学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三,要推进中国法学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的互鉴。在不忘本来的同时,注意面向未来,吸收外来。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如同中华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一样,有许多跨越时空的元素,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着法治的人类精神。我们应当在立足实践、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全面梳理、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第四,要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的有机结合。在全球化时代,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并不冲突,冲突的是我们处理它们之间关系的认识论差异或误区。只要我们坚持中国立场、为我所用,善于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发展,就能使它们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法治的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把中国法治实践总结好、把中国法理精神凝练好,就可以为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提供中国思想和中国方案。同时,只有开门研究,以谦虚的心态对待外部世界,对人类创造的一切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尽可能吸收借鉴,才能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被世界所接受,才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对域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既不能采取虚无主义,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盲目排斥和盲目克隆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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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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