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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创新
乔健
//www.workercn.cn2015-04-21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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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及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当前,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

  本世纪初,全总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进行专题研究中认为,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稳定协调型劳动关系。

  党中央亦关注劳动关系调整模式。2006年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即针对当时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将其作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011年春夏,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六部委参与下,完成了从浙江到全国、从民营企业到各类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经验调查。当年8月,举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全国性研究部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代表中央作了长篇讲话,他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这一概念,要求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要求同时也写进了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

  自2011年全国劳动关系大会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河南等14个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行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体制;把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领导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分析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劳动关系工作提出的新任务,要求全面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并在劳动关系领域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些论述也为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模式的形成提供了指导原则。

  2015年3月,经长时间酝酿,中共中央、国务院颁行《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作了清晰论述。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模式的初步形成。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内涵

  第一,对现阶段劳动关系性质和劳资矛盾的认识,建基于对基本国情的判断之上。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没有改变我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对现阶段的劳资矛盾,习近平认为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他强调,这种具体利益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第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其政治意义来看,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涉及广泛的社会生产单位和劳动者群体。到2014年末,我国城镇就业人员39310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如何推动企业自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享有应得的权益,切实感受到劳动的光荣与体面,进而使企业在发展中充满生机与活力,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所以,协调劳动关系的意义,在中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截然不同,它并非仅仅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组织、工会和劳动者才关心的事项,而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

  第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是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促进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是两个根本目标。习近平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为重要。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各方面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第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必须坚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监督和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发扬民主问责,及时反映代表主体的诉求呼声,引导主体在劳动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防范敌对势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

  第五,坚持依法治理劳动关系,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劳资矛盾。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的总体要求,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并依法履行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职能。要推动全社会树立劳动保障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劳动保障领域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加强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量,建设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服务体系。要强化法律在维护职工权益、化解劳资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第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和谐的方式,包括沟通、协商、调解、合作的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不赞成、不鼓励将罢工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最后手段,不支持用对抗的方法解决劳资纠纷。为此,全总提出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观,主张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工人权益,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劳资双方的利益协调处于僵局时,主张建立党政主导的维权机制协调处理。

  第七,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是有效预防、化解及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当前,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同时,把各地工作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注重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创造条件,以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借鉴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经验要符合中国国情,不简单照抄照搬。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劳动关系协调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汲取借鉴了一些国际经验。但在中国,绝不允许出现脱离党的领导的所谓职工维权组织,坚决遏制职工维权类、意识形态类的社会组织发展。

  与历史上的经典劳动关系理论相比,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政情,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都是国家主人,其根本利益一致,劳动关系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对抗性,应当通过协商、协调、参与、合作等非对抗方式,基本实现各自利益目标,达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在现代生产方式下完成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共建共享、合作双赢。突出劳动关系的非对抗性,以劳资合作达到劳动关系和谐,并扬弃阶级斗争的理念,是这一理论的精髓和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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