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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我国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
单娟 尹邦奇//www.workercn.cn2014-10-05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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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少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活动中,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设奖具有明显的角色分工,政府奖励更倾向于奖励成果的社会效应,而社会力量设奖则有更多的个性化倾向,有些社会力量设奖的影响甚至超过了政府奖励,典型的例子就是诺贝尔奖。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社会力量设奖正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社会力量设奖仍处于探索阶段,奖励制度体系不够成熟,社会影响力不大,需要在诸多方面作出改进和完善。

  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现状及特点

  设奖主体以行业协会、学会为主。根据设奖主体的不同,我国社会力量的奖项设立主要分为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基金会、个人和企业。近年来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奖项数量一直占设奖总数的半数以上。

  设奖动机多元化。有的设奖者是出于爱国之心,希望为国家的科技事业贡献力量而设立科技奖励;有的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引导科研方向,从而促进本行业本学科的发展;有的是希望通过科技奖励吸引科技人才或科技成果,为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服务;有的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实现长远经济效益。在具体设奖过程中,上述各种动机在不同程度上共同存在,互相交织。

  科研人员与项目成果奖励并举。现阶段,我国的政府设奖多奖励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而不是个人。而社会力量设奖多数奖励个人,这弥补了以奖励项目为主的政府设奖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对象也朝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即在着重对科研人员奖励的同时,也面向科研项目及成果。

  奖励范围以专项奖为主。社会力量设奖经过多年发展已颇具特色,基本涵盖了各个学科领域。近年来的社会力量设奖中,专项奖依旧占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奖项扩大了奖励范围,从专项奖转变为综合奖。例如,“陈嘉庚科学奖”包括陈嘉庚数理科学奖、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地球科学奖、信息技术科学奖和技术科学奖等6个学科方面的奖项。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不少奖项除颁发奖金之外,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这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更符合现阶段科技人员的需求特征,因此在社会力量设奖中所占比例最大。

  奖励强度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行业协会和学会设立的奖项奖金不是很高,最高奖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奖项奖金会稍高一些,例如,何梁何利奖的“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奖金高达100万港元,“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20万港元,光华工程科技奖的“光华成就奖”奖金则达到100万人民币。

  推进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的路径

  加大宣传力度。只有全民积极参与,社会力量设奖才能得到更好发展。但现在我国民众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知晓度并不高,政府可以借助媒体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加大对社会力量设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公益捐赠意识。

  鼓励捐赠方实现自身利益和科技发展的共赢。民间力量捐赠社会科技奖的动机很多,有的是出于爱国之心,有的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也有不少企业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借助评奖和颁奖产生的广告效应实现长远的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讲,适当地考虑自身利益是可以理解的。政府可以通过对一些典型民营企业设奖的支持,鼓励企业设立科技奖,为其他民营企业树立标杆。

  建立完善的社会力量设奖法律制度。社会力量设奖的捐赠方的相关行为涉及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多种法律规定,但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系统的社会力量设奖的法律法规。因此,应从源头上进行改变,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社会力量设奖,为社会力量设奖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加大税收激励政策。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社会力量设奖中,可以考虑在已有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捐赠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目前,我国的税法不允许捐款超额部分的递延抵扣,极大影响了大数额的捐赠。反观其他国家,美国对超过可扣除比例的捐赠部分以时序在其后的5个课税年度内予以扣除,德国则可以在今后9年内摊销,法国可以在今后5年摊销。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建立合理的超限捐赠递延抵扣制度,允许超过年度捐赠限额的部分在未来5年内递延抵扣。

  适当放宽设奖机构获得免税资格的条件。我国目前通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的社会力量设奖机构数量非常少,并且大多是国家机构。为了促进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结合社会力量设奖的特殊性,可考虑放宽审核条件,给予独立的认证制度。

  提高社会影响力。目前我国社会力量设奖影响力普遍不如国家设奖,这主要是由于国家设奖的派生待遇以及获得的荣誉感要大大高于社会力量设奖;社会力量设奖社会认可度及科学界的认可度小,获奖也无法得到成就上的认可,优秀的科技人员更愿意参加国家奖的评选。为提升社会设奖的社会影响力,应适当加大奖金数额,吸引更多科技人员参与;在奖励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少获奖人数或延长评选周期的方式,保证设奖质量;可邀请学术泰斗或政府重要领导参与颁奖,提高设奖知名度及获奖人的荣誉感;必须保证评奖委员会成员是该领域内享有盛名的学者。

  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不仅仅需要依靠政府的鼓励与规范,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支持和积极参与,这样我国社会力量设奖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科技强国的进程。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中心,本文系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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