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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名权的商标属性与人格属性
袁博
//www.workercn.cn2015-12-09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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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纠纷,关于艺名的诉讼不断见诸大众媒体,人们逐渐发现,在具备传统姓名属性的同时,艺名还兼具某种商标的特性。

  所谓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例如,“叫天子”是中国著名京剧演员谭志道的艺名;他的儿子谭鑫培承前启后,推陈出新,取艺名“小叫天”;其后京剧演员张英杰则取艺名“盖叫天”,可谓艺高胆大,出言不凡。艺名具有典型的个体化色彩,凝结着主体的艺术魅力、社会影响以及关联的经济价值。以艺名为核心所形成的“艺名权”,即使用、保有并获得与艺名有关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其并未明确规定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之中,但这是一项毫无争议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从实践中看,艺名权的法律属性包含两个层面。

  艺名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第一,艺名权具有姓名权的属性。根据民法学界的共识,名人的姓名权所覆盖的范围不仅包括其身份证上的户籍姓名,还包括其艺名、笔名、别名、绰号,等等,其中艺名属于名人姓名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与可以重名的一般意义上的姓名相比,艺名是具有专属性的,一般与所指向的演艺人士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一般而言,只有在这些艺名能够被公众认为代表某人时,该名称才能作为姓名权的客体受到保护。如果公众认为该笔名、艺名、别号等并不能代表某人,则即使这些名称被他人故意冒用,也难以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二,艺名权具有商标权的属性。名人的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和精神感召力,当这一代号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时,该艺名所承载的符号含义马上会转化为最直接的广告效应和购买号召力(即眼球经济或注意力经济),正如美国法官所指出的,“名人越有名,认出他的人越多,也就越具有宣传产品的显著性。那些最受大众喜爱的名人的身份,不仅对广告宣传者具有最大的吸引力,而且也容易引起大众的注意”。因此,演艺人士通过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不但可以建立、巩固自己与市场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能给自己带来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观上也发挥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文化服务)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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