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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法论视野下的逻辑与经验
陈增宝
//www.workercn.cn2015-12-25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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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为何不能被法律人遗忘:获信功能及其法治意义

  综观已有的研究成果,逻辑方法在法律实践及司法判决中的应用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例如,西方逻辑史学家黑尔蒙曾指出,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的司法判决中就已经有所运用。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是用逻辑的对立命题与省略三段论的方式来宣示法律规则。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等所发展的逻辑学体系对后世各国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亦影响至深。肇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各国的概念法学派,坚持“法律的逻辑自足性”,强调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例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就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普通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运用,即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某一案件的事实为小前提,法院判决或某一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系结论。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与小前提的逻辑必然结果。在这样的观念背景下,法律的生命就是逻辑。

  从司法方法论的视角考量,司法裁判形成过程中的逻辑方法有利于保证确定性结论的获取,有助于使裁判结论更加正当化,从而加强人们对裁判结论的信心和信任,使裁判具有获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及历史反复检验、接受、信服的基础,符合法律心理学科学原理,体现了法律思维方法中的“获信”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正如美国亚狄瑟法官所言:“法律如果要受人尊重,就必须提出理由,而法律论证要被人接受,就必须符合逻辑思考的规范。”

  在成文法语境下,逻辑三段论的思维模式更应当成为司法机关输出每一个司法裁决的基本构造。当前,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新背景下,推进严格司法,尊重司法中的逻辑规律,是法官职业所依、司法特质所系、法治事业所托。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官员额制和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对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期待更为迫切,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任务也更加艰巨。

  尤其是在司法环境仍然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强化司法裁判的逻辑思维,确保法律规则的严格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把严格司法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去,这对抑制司法者的主观恣意、实现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国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裁判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通过制定科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规则体系,为严格司法创造前提和基础,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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