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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制
石明辉
//www.workercn.cn2016-04-15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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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本文从一稿多投的含义、特点及产生根源入手,从而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之规定和当前编辑出版单位审稿用稿的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一、一稿多投的认定

  本文重点探讨狭义上的一稿多投,主要指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同时或先后将同一件作品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期刊社的行为。

  1、认定是否属于一稿多投行为,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必须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稿件。现实中仅将原文内容做少量的删减、调整或文字处理仍属一稿多投,且由于其隐蔽性,而成为普遍表现形式。二是必须同时或者第一次投稿答复期限届满前将同一稿件多刊投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社对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答复,杂志社答复期限为30日,并不是从报社、杂志社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如无特别约定,双方应按此执行。三是必须将同一作品交付两个以上报刊使用。如果多投仅获一方承诺或未获承诺,则不构成一稿多投。

  2、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向报社投稿15日内或向杂志社投稿30日内,即视为作者向出版单位发出著作权合同的要约,一旦出版单位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作者在法定期限内又将稿件另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业处罚,如公开赔礼道歉, 处以罚款,通报作者单位,一定期限内禁止向出版单位投稿等;文章首次发表后,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成立著作权合同,出版单位拥有首次发表权,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作者不能再将该文章另投,否则,其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作者拒不履行,第一家出版单位有权提起诉讼;若给出版单位造成名誉、经济上或其他损失,作者还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其他民事责任。

  二、一稿多投产生原因

  1、制度和法律方面。首先,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媒体上常见的“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该类声明只是一种行规,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容易受人质疑。其次,《著作权法》规定的“15日”、“30日”,实践中很难做到,一般被出版单位约定到三至六个月。第三,尚未形成严格的收稿回执制度,容易让人担心稿件落空或邮寄有误,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

  2、作者方面。存在“广种薄收”心理。作者写文章不易,总希望顺利发表,为保险起见,一稿多投。

  3、出版者方面。存在征稿简则规定不明确或无征稿简则的情况,许多期刊的征稿简则未注明不得一稿多投,或者虽然注明,但未明确一稿多投的性质、范围和禁止时限;有的刊物对作者再投稿的时间限制为三个月、四个月甚至半年不等,再加上审稿延迟,多种原因会使作者投稿等待一段时间后,感到希望渺茫,便另投他刊。

  三、应对措施和策略

  1、作者方面。增强作者的治学道德。首先作者自身严于律己,遵守《著作权法》,所写稿件尽量符合出版单位的规范、格式,甚至可以注明“专投本刊”字样,自然会逐步提高稿件刊用率。

  2、编辑方面。一要依据自身用稿的特点约定合理的期限,规范征稿简则,可要求注明“专投某刊”字样。二是调整编辑部工作周期,根据期限要求,层层分解,确定审稿期、出版发行期。三是利用“大数据资源”,了解同类期刊用稿信息,防止一稿多登。四是建立信息化制度,电子邮件、稿件一收到,通过信息化管理,第一时间进行登记、短信通知编辑,并发出回执。

  3、法律制度方面。一是约定专有许可使用。双方可以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专有许可使用”,在签有合同的情况下,再出现一稿多投,责任问题便不难划分。期刊社应当在其征稿启事中明确约定,凡向本刊投稿,如未注明非专有许可使用,则视为专有许可使用。二是适度修改《著作权法》对稿件回复的时间规定,学术论文尤其是科技论文的审稿难度相对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故建议将《著作权法》规定的30日改为60日,并删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半年刊、年刊和不定期刊物,另作规定。三是明确规定责任承担方式。若责任在作者一方,期刊社可予以依法处理,如提出严肃批评,要求其在出版物上做出书面检讨并退还稿费;若责任在期刊社一方,应主动向作者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对弱势一方的作者以申诉的权利。当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应由期刊社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权威部门最后仲裁,以使期刊社和作者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证。(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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