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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光芒照进职工心中
——各地工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探索
彭文卓 郑莉
//www.workercn.cn2014-12-09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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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岁的袁大同,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社保中心主任的位子上退下来已经两年了,可日子过得比退休前还要忙碌——他现在是该镇总工会“大同工作室”的首席调解员。与工作室一桥之隔的对岸,便是青村镇政府大楼。

  最近,为一起工伤认定纠纷,袁大同骑着自行车往返于工会、司法局、法院、企业、医保中心、律师之间,连续跑了一个多月。这样的奔波对他来说是家常便饭。面对每一位职工的诉求,袁大同都不敢有半点马虎,因为他的工作原则是:“咨询上访不过桥,劳动争议案件不出镇,劳动争议调解不出门”。

  在青村镇总工会,拥有一批袁大同这样的劳动争议调解“高手”,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和调解服务。而在全国,类似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达97.9万个;劳动争议调解员315万人。通过一个个依“法”调解,一次次据“法”力争,各级工会努力维护着职工的权益,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用实际行动当好职工信赖的“娘家人”。

  依法维权:来自基层的调解力量

  对52岁的朱新华来说,今年最大的喜事就是“托工会的福”,拿上了退休工资。

  2013年,朱新华所在企业突然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让再交一年社保就能拿退休金的她措手不及。朱新华曾是上海农村的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后,由缴纳“镇保”转为缴纳“社保”。上海市针对这批失地农民工出台政策,只要缴纳满15年社保就可以领到退休金。

  “差一年就满15年了,怎么办?”朱新华一家急得要去打官司,但这无疑将把一个原本不富裕的家庭拖入持久的争议中。就在这个当口,朱新华得到了奉贤区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调解员沈惠珍的帮助。“工会调解员对国家法律政策了如指掌,跟企业谈得有理有据,真是帮了大忙!”朱新华称赞道。

  一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调解员告诉记者,工会干部在语言运用、调解能力上有优势,离职工最近,深知职工关心什么、担心什么,也懂得如何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基层,这样的“全能型”调解员不胜枚举。比如,上海南桥镇总工会的首席调解员金阿姨——她曾长期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不仅掌握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也熟知企业经营等基本情况。“调解需要公平公正,哪一方都不能偏着,要弄清事实,合情合理地协调。”

  “依法维权、理性调解”是工会调解员们坚持的工作准则,也让企业主和职工对调解结果“心服口服”。

  来自基层工会的调解力量,不仅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弥补了职工的“法律短板”,还利用阐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澄清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读误解的机会,把法律知识宣传贯穿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使调解组织成为“普法阵地”。

  2013年,江苏无锡锦仑酒店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到当年9月底已拖欠136名员工共计300万元工资及相关社保费用。此时,酒店法人汪洋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店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员工们纷纷担忧“讨薪无门”。

  无锡市总工会获悉员工的诉求后,及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与酒店管理者和员工沟通,并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10月,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表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帮助所有员工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并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经过参加仲裁活动,员工们也逐渐掌握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经不起拖延,工会的原则是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采用调解方式,能够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调解不仅可以降低职工的维权成本,其结果也是在企业和职工反复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执行起来更容易兑现。

  劳动法庭: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2008年,28.6万件,同比上升93.93%;2009年,31.7万件,同比上升10.8%……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变化曲线。在市场经济催化之下,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逐渐由计划经济时代的依靠行政解决转而谋求法律手段。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越来越成为职工维权的重要选择。

  在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应如何减少司法成本,快速、高效、专业化的处理劳动争议?江苏无锡和重庆沙坪坝区选择了相同的路径:建立劳动争议审判庭。

  2010年5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在江苏法院系统成立了第一家劳动争议审判庭。此后的5个月里,无锡中院下辖的崇安区、南长区、锡山区、宜兴市、江阴市、滨湖区、惠山区等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庭。

  无独有偶,就在这一时期,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也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庭。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其结果如何,对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影响是巨大的。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各地基于现实的选择。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介绍,在进入法院诉讼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及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使普通民事法庭兼审劳动争议案件的传统审判模式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一位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告诉记者,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这与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的情况不同。“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设立劳动法庭有助于发挥司法在劳动争议中的能动性,解决应对不专业、不及时的问题。”

  沙坪坝区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庭成立3年多,新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达9029件,结案率93.86%,其中,调解、撤诉6168件,判决1730件,绝对调撤率为78.32%,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而且无一件发回重审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地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中,工会调解员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一审阶段,来自工会组织和人社部门的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与法院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与案件评议;而在执行阶段,工会则是监督员,推动判决尽快落实。

  “工会加入劳动法庭的审理过程,大大提高了审理的效率和质量。”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边嵘坦言。

  工会角色:构建“大调解”格局

  “工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司法权,怎么帮助自己有效维权?”面对一些职工的质疑,各地工会的回答是:把法律赋予工会和职工的权利用好用足,代表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和维护利益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调解到仲裁再到诉讼,每个阶段都能看到工会干部的身影: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属于“牵头者”,其主任一般由工会干部担任;进入仲裁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三方共同组成;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则多采取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给劳动者以支持。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工会理所当然应担负起维护职责,做好争议的调解人。”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茆荣华如是说。

  为此,上海市总工会推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一方面,实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2010年,率先成立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搭建起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高效工作平台。另一方面,加强工会和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合作机制,采取联合召开区县法院院长、庭长和工会主席工作会议,加大委托调解以及工会法律援助窗口进驻法院受理大厅等对接手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建立起“未立先调、边立边调、庭审力调、诉前再调”的工作模式。

  无锡市工会则在完善诉调裁对接机制中,采取工会与法院、仲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共同研讨疑难问题、交叉评议卷宗、交流办案经验等方式,统一裁审司法理念和尺度,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固化标准。

  而在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工会与法院建立了诉前调解对接机制,法院委托工会对劳动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工会调解签订的协议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建立了“诉调联动、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使工会的诉前调解具有了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在企业推动建立员工诉求中心、群众工作室、劳动争议协调室等载体,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劳动争议信息员、调解员、监督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与人社部门、司法行政和法院等合作,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将职工法律援助与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捷的“大调解”格局正在各级工会的积极努力下逐渐形成。据统计,2013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39.6万件,调解成功率超过60%;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1万件,当年就有9万件结案。

  把工会工作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各级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每个细节中,让法治的光芒照进每位职工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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