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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 依法维权
——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王荣
//www.workercn.cn2015-08-06来源:中工网—《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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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7月3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法规。它的颁布是我省240万女职工的最大福音和维权保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对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为民情怀,对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女职工肩负着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重任,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我省240万名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幸福以及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1990年9月省政府颁布《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调动女职工劳动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25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部需求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实施细则明显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发生变化。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体制改革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作出一些重要的调整。2012年5月,国务院颁布《特别规定》的同时废止了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使我省1990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实际上失去了存在的前提。现有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整合、细化。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一定困难。女职工仍然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女职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害现象仍有发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没有全部得到明显改善,女职工“四期”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统一准确执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四是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和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上,代表、委员提出尽快制定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议案、提案。一些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也通过多种渠道表达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立法的希望和关切。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务院《特别规定》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议案、提案的答复和办理,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3月初审,7月二审,经过了专家论证、与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在二审后高票通过。省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自始至终参与起草组、修改组工作,进行讨论、研究、调研、协调和论证,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是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我省省情出发,进一步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规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规定的更具体、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正文共计29条,涵盖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群团职责、用人单位义务、女职工“五期”保护、健康检查、卫生费标准、生育待遇、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体现了连续性、适时性、可发展性和实用性。《条例》的突出特点是:一是适用范围全口径,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及妇女组织的职责,女职工劳动保护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了源头维护。《条例》指出,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不仅有企业,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四是明确女职工经、孕、产、哺乳、更年期“五期”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女职工痛经休息、孕前保护、怀孕三个月以内女职工保护、申请哺乳假、延长哺乳期、更年期申请调整劳动岗位、夜班保护等规定,并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禁忌工作范围来补充。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也赋予了女职工平等协商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主要考虑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以及女职工担负人类延续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五是明确女职工“五期”的待遇,比如一年至少一次的妇科检查和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给予一次性2%的营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享有生育津贴以及女职工节育、绝育、复通费用,体现了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对下一代健康的重视关心,体现了对家庭乃至民族素质的高度关注。六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两书”制度。《条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省女职工人数已达240万,占职工总数的31.2%,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工会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为《条例》的实施营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让我们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为推动“六大发展”、实现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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