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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惠服务应真正体现普惠原则
毛浓曦
//www.workercn.cn2016-05-06来源:中工网—《辽宁职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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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工会服务会员的一些举措出现了突破普惠制原则的现象,同时该现象被作为一种工作创新并随之总结成为经验有扩大推广的趋势。笔者认为,工会服务的普惠原则关系到工会工作的重要原则和根本,需要引起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在具体工作中,突破普惠制原则的现象要加以纠正。

  普惠原则被突破的表现及其分析

  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在帮扶救助、金秋助学等方面,出现了突破普惠原则的现象。这一现象表现在一些工会组织在向困难职工提供帮扶的工作中,附加了一些条件:比如在金秋助学中,对困难职工子女做了“品学兼优”的限定,对“考入211大学、名牌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重点资助”;比如在帮扶救助中,对救助对象做了“表现积极”等各种限定等。

  工会开展助学,本意是对所有会员职工的一种普惠性帮扶服务,以防止其中的困难职工难以承受子女上学突发的经济困难。这里的普惠,是指面向全体会员职工,只要你是会员、职工,无论你的子女品学兼优与否,也不管考上的是什么高校,只要发生了子女上学的困难,工会就应该向他们提供帮扶。但是一旦把“品学兼优”、“211学校”等作为资助的优先条件,那么必然把更多数学习成绩一般甚至不好的学生排除在外,必然把更多的考入普通院校的学生排除在外。

  实际上,在当今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的现实中,越是困难职工(包括农民工),越是难以为子女争取到好的上学条件,也很难把更多精力投入对子女的教育、监管,他们考入重点大学的几率更低,“品学兼优”的几率也更低。那么,该条件的预设实际上直接把这些真正困难的职工群体给排除了。

  并且,所谓的“正向价值引导”,看似具有正当性,实则因为概念模糊、宽泛,操作无法量化,就给中间环节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比如说“表现积极”、“品德优秀”,操作中很容易被执行为“听领导、老师的话”。那么那些因看法不一致与领导、老师有过冲突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及其子女,就不该平等享受工会组织的帮扶救助吗?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坚持唯会员身份论,防止偏离和损害普惠制原则

  向全体工会会员平等地、无选择地、全覆盖地、无遗漏地提供维权、帮扶等基本的普惠服务,是工会组织落实群众性、扩大群众性的必然选择。任何在会员身份之外增设的条件,都是对普惠制的偏离和损害。但对会员、职工中的困难群体和劳模先进进行专门的帮扶、关爱,并不违反普惠制原则,而恰恰是普惠制深度落实的必然结果。何以言之?一是因为这是面向全体会员的,只要作为会员进入到这两个群体,都会得到帮扶、关爱;二是因为这种专项的帮扶、关爱,是在工会组织众多普惠服务中,针对其中的困难群体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其不因基本生活困难影响到平等享受其他权益,包括其他各种普惠服务。

  中国工会十六大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网络”、“加快融入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了要求。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更是明确:“把职工群众愿望作为‘晴雨表’,按照职工‘生物钟’开展工作,为职工群众提供普惠制服务。”这为各级工会加快、扩大实行普惠服务指明了方向。中国工会经过多年发展,各基层工会在关心“两头”(困难职工、困难劳模)方面探索总结出了非常多的机制和措施,应该通过广泛的普惠服务,让会员、职工分享到更多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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