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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www.workercn.cn2015-02-10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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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0)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1)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有关方面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增强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五、扎实推进政府协商

  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2)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沟通协商。

  (13)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专业事项坚持专家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14)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各方面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规范听证机制,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六、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15)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6)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7)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18)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研究制定政协委员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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