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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司法公正的再思考
——访湖南省省情与对策研究专家马贤兴
肖应林 屈金轶
//www.workercn.cn2014-11-28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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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贤兴,湖南省省情与对策研究专家,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特聘教师,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曾被评为2010年度“湖南省十大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现任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如何深刻领会这一要求精神,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中?近日,记者就司法公正这一话题与马贤兴进行了一些探讨。

  司法一定会越来越公正

  记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一个明确要求。作为基层法院的院长,因为各种案件审判,和群众打交道多,对群众期待司法公正的感受肯定也特别多。请您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决定》中这一论述的重要意义与实践内容。

  马贤兴: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在《决定》的起草说明中就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充分说明司法公正对于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说公正尤其是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一点也不为过。

  但具体而言什么是司法公正,或者司法的实践内容是什么?本人以为,对于审判机关而言,至少要达到三点要求:一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与诉讼权利,通俗的说法是让有纠纷争议或者受委屈冤枉者能够到法院顺利打官司。法院应该平等维护所有社会主体的诉权和诉讼权利,并且对因禀赋差异而难以充分行使权利的,还应该为其创设必要条件。比如,对贫困者减免诉讼费用,不能“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对于举证与诉讼能力有限的弱势群体,应该对其进行诉讼指导、适当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等。这个也可以说是做到程序公正。二是让守法有理者能胜诉。对于遵守法律、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司法裁判应该支持其诉求或主张。三是让胜诉者权益得到实现。就是要穷尽执行措施甚至采取必要强制措施,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能够实现裁判所确定的权益。比如,对被执行人查实有财产的,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对于无法查实财产或拒绝履行责任的,采取必要强制手段,如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与出入境、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司法不廉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记者:近些年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冤假错案,不时引起舆论的高度、长久关注。不能不说,这和司法不公关联很大。在您看来,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有哪些?

  马贤兴:司法不公的原因存在多重性,但主要存在四种:一是体制或制度性导致的原因。比如过去忽视公检法的分工与制衡作用而过分强调合作、人大个案监督由组织监督变成了个人监督、个别人大代表利用职务便利不当过问涉己案件、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地方化管理、司法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引起的司法权行政化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二是外部干预的原因。这种外部干预包括领导干部、当事人、舆论的不当干预等。三是司法理念与能力缺陷与不足原因。比如,将“疑罪从无”演变成“疑罪从宽”,对社情、习惯以及立法原意把握不准,机械司法,导致裁判结果背离于实质正义。四是司法腐败的原因,司法不廉必然导致司法不公。

  要提出来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决定》此次特别提出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并规定了全程留痕、公开通报和依法依规追责三大措施。这就意味着在以后,领导干部不能以任何名义干预司法,如果有,干预记录一旦公开,会成为职业污点,具有相当强的威慑力。

  记者:那么,具体到司法部门,以后如何做到不让“领导意见”成为司法结果?

  马贤兴:对于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而言,如何对领导干部干预进行留痕,需要进行制度建设。可行的办法很多,比如对所有领导干部涉案来电、来访与指示的记录、批示、文件等涉案反映材料需交办的,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需要经程序进行逐级转递,最后都要归口部门进行留档保存,必要时附卷。对于一般干预,由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的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因干预造成冤假错案、严重后果或者收取钱财为他人干预司法办理请托事项的,要及时通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而司法人员不做记录、记录不全与不真或者不按规定流程处理的,也要严厉追究责任。

  实现司法公正,基层法院也可创新而行

  记者:作为审判机关,围绕司法公正主题的落实,既是改革的对象,但更是改革的主体和践行者。尽管基本路径已明确,但于各级司法机关仍是任重道远。就基层法院而言,如何积极创新?把《决定》落实在实际工作中?

  马贤兴:结合我院的具体工作来说吧。为落实《决定》司法公正之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比如规范了错案责任追究、审委会案件讨论、审判长文书签发等制度与流程。并且为夯实司法公正基础、扩大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我们还进行了陪审制度改革,扩大作为人民群众代表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全面保障参审权利等。说到创新,举个例子。自去年开始,我们针对现在社会上“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现金交易等引起的虚假诉讼问题,及时调整司法裁判理念,加大实质审查力度,积极进行了“诉讼打假”专项整治探索行动,实践证明是很有效的。目前在天心区“诉讼得讲诚信”已成为区域共识,比如有群众主动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线索,也有部分虚假诉讼当事人慑于惩治力度而向法院交代虚假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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