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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色铸就优势 用优势保障实践
谭怡 史冬柏
//www.workercn.cn2015-01-27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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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明确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后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包含不少直接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等新论断、新要求,拓展了我们党的理论空间和思想境界。从强调“恪守规矩”,到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再到以中央全会的方式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走在路上,我们已经看见。

  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央党校辛鸣教授,请他就制度相关问题作进一步阐述。

  制度建设新常态有亮点渐成形

  辽宁日报:从总体上看,自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制度建设思想及论述有哪些特点和意蕴?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已步入新常态?

  辛鸣:改革开放本来就是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30多年来制度实践的深入必然要求也客观推动制度认识的深化,这体现在中国社会对制度的学术理论研究上,更体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度的运用与认识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党的建设与反腐败等的论述中,“制度”是其中最为亮丽的关键词之一。

  ——强调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 ”以前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规定变成了‘稻草人’,摆在那里没有用”。针对这种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 “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要让纪律成为高压线。

  ——重视制度的严密性与科学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

  ——突出制度的操作性与实践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 ”针对转变作风的长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论述,表明中国社会在制度建设方面,理论在深化,实践在深入。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不丢根本又勇于创新、以我为主又博采众长的制度建设新常态逐渐成形。

  四大特色铸就具有比较优势的制度文明

  辽宁日报:我国的制度建设有一个前置定语,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这样一个基本前提出发,我们的制度建设应依据怎样的价值立场或彰显什么样的价值观?我们能为世界贡献怎样一种制度文明?

  辛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色”何在,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问题,回答好了,不仅可以让我们的制度自信有更坚实的基础,更可以让我们的制度发展有不竭的动力。作为学者,我个人认为,四大特色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第一是制度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原则,其制度逻辑究其本质讲是有利于保证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安排,让中国社会最大多数的人能掌握这一制度、能使用这一制度、会运用这一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是制度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价值指向,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更着眼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属性,让社会民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有信心,也更加期待。

  第三是制度绩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其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是制度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等方面,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富有弹性的制度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促进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容许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特色铸就优势,用优势保障实践。数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高歌猛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辉煌成就,充分表明新的制度文明不再是一种期待与想象,它已成为历史事实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中国的制度实践是演化与设计的有机融合

  辽宁日报:国内外部分自由主义学者主张,自由社会的制度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有意设计的,并据此唱衰中国的制度实践。您怎样评价这种制度哲学?

  辛鸣:我们从不否认制度的自然演化。马克思主义把经济社会的发展看作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制度的发展同样也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西方社会的制度是在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样是在中国社会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是有“选择制度”的说法,不过一定要明白,这“选择”并不是主观的“想当然”,而更是基于既定历史条件的必然要求。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对制度的演化与实现毫无影响,并不意味着人全然不可以“设计制度”。我们在认识把握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把价值诉求、理想目标、立场觉悟体现在制度运行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汲取了中国社会以往制度建设的一些教训,不搞“制度大跃进”,不搞“制度乌托邦”,不抽象地对待制度,把制度建设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与运用之上,建立在对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清醒认知之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火热的实践之上。这样的制度是历史必然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统一,是演化与设计的完美体现、有机融合。

  面对社会现实应避免陷入“制度乌托邦”

  辽宁日报:在社会转型期,人们容易把情绪焦点集中于制度上面,一些人甚至形成了“无瑕疵不体制”、“凡问题必制度”的思维惯性和心理模式,这里隐含着怎样的认识论问题?客观面对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制度改革与创新应该体现什么样的基本遵循?

  辛鸣:相信制度不等于迷信制度,崇尚制度不是崇拜制度。现在一些人动不动就把问题归之于制度,表面看好像是重视制度,其实是幻想一种“制度乌托邦”,指望制度把一切都做了而自己坐享其成,这是一种逃避责任的懒汉思维。

  制度不完善,背后是作为制度环境的社会不完善;制度有问题,作为制度主体的人也难辞其咎。制度的真正完善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进步。把制度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与人的发展联系起来,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曾给制度下过一个定义,把它作为“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但这一“特殊物”并不是人想当然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并不是我们想完善就能完善的,而要在中国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社会主义化的前提下展开。没有社会主义的不断成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任重道远,这一过程没有止境。

  制度定型同样如此,制度的定型有待于社会的定型。我们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过渡型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带限定地轻言定型既不必要也不可能。片面强调定型,会在过渡阶段形成路径依赖甚至路径锁定,让落后的制度形态逆淘汰先进的制度形态。党的十八大在 “成熟”、“定型”前面加了“更加”二字,把它作为一个动态趋向的过程,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提高治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度功能

  辽宁日报: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治理能力与制度之间是怎样一种作用机理?在我国,提高治理能力以发挥制度优势关键靠什么?

  辛鸣:关于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也就是制度之间的关系,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的观点是,治理能力其实就是人选择制度、运用制度、变革制度、创新制度,进而实现制度功能的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也同样。没有好的治理能力,好的制度也不可能发挥出好的作用,或者说至少不能发挥出全部的好作用。

  当下中国,要在培育科学的制度意识、确立正确的制度权威、防范恶意的制度异化方面下功夫。

  科学的制度意识就是正确定位制度、人、社会的关系,既彰显制度的功能,又不回避人的责任担当,更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想当然,充分认识到制度存在及其功能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正确的制度权威就是不能把制度作为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总希望能通过超越制度或规则,为自己谋求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当破坏制度能获取利益时,就毫不犹豫地去破坏制度。防范制度异化主要是要警惕制度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比如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一系列强有力的规章制度作保障。但当我们赋予这些制度以足够的权威与力量的时候,却发现这些制度规则会发生一种质的变化,一种与其出发点截然相反的变化,“异化”成为某些社会群体和某些人“卡、管、要、罚”,去压制别的群体,形成部门垄断的工具。

  当我们把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做好、做到位,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必将真正走入新常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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