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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法“红头文件”叫停之外还应追责
//www.workercn.cn2015-05-0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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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红头文件”是不是合法。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此解释,以倒逼的方式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本期“思与辨”探讨“红头文件”何以长期存在,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滥发“红头文件”的现象等。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酒瑞(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室副教授),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不合法的“红头文件”一直任性存在,根源就在权力恣意,是人治思维作怪

  主持人:长期以来,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满天飞,成了法治社会的荒谬图景。在你们看来,其为何一直任性存在,危害何在?

  王琳:不合法的“红头文件”一直任性存在,根源就在权力恣意,是人治思维作怪。当然,其屡禁不止,也与司法救济不完善,权利难以有效制约权力紧密相关。从现实中看,一些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总习惯于使用“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来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也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许可权,无视国家法律所限定的权力范围和分工,随意通过“红头文件”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这势必造成“红头文件”与法律的不统一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导致行政管理的失控。不合法的“文头文件”直接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其危害远甚某项具体行政行为。

  上官酒瑞:不少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府规章确实比较普遍地存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从外部看,审查监督机制缺乏。按照以往的行政诉讼法规定, “红头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普通“民告官”案件不可对其提起诉讼;虽然赋予人大和上级部门的审查权,但由于没有审查动力,而基本上没有真正落实。在审查监督机制失缺的条件下,违法“红头文件”的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从内部看,是部门利益在作怪。一些部门为了维护其利益,随意发布“红头文件”,甚至在严重违法情况下,仍然不修改、不废止。

  张敬伟:这是权力任性的结果,也是人治传统的必然。在古代,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是通过官府衙门表现出来,久之养成了从官府到民间都认为官就是法,法就是权。现代中国,立法、司法与行政虽然分开,但界限不明,法制尚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法治信仰并未形成。它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无法养成全民法治信仰;不能让权力对法治有敬畏感。

  司法审“红头文件” 适应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巨大的进步

  主持人: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认定 “红头文件”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对这一规定,你们作何评价?

  王琳:去年11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并未将“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因此,公民或组织尚无法单独就“红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法院可在判决书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一方面尊重了行政诉讼法在修订中的妥协,没有超越法律之外去另立新法;另一方面在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中,也努力在开拓对“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张敬伟:虽然这一司法解释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直接诉讼,但对权力部门足以引起棒喝。最起码,权力部门不可再任性地认为“红头文件”天然合法,在出台相应的“红头文件”时就要好好想想了,这有助于遏制滥发“红头文件”的权力冲动。此举还会倒逼“红头文件”走下神坛,本质上是向“权大于法”亮剑,这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上官酒瑞:这显然是适应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对社会强烈诉求的回应,无疑是巨大的进步。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政府的“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是通过判决使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在事实上丧失效力,或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这在事实上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司法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由此可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和能力的提升。

  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受制于立法体制与规范的约束,法院可附带审查政府的“红头文件”,只限于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所有。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一律直接提起诉讼。

  应尽快建立追责机制,谁签发谁担责

  主持人:法院虽然可直接判定“红头文件”合法与否,但从源头上堵住违法违规的政府决策和“红头文件”的出台才是治本之策,对此,你们有何建议?

  张敬伟:理顺法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摒弃传统的权力崇拜和人治传统,让司法真正独立、权力敬畏法律,涵养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自上而下的“红头文件”清理整顿,废止那些和法律法规打架的“红头文件”。 各级权力机构要养成法治常态,减少发“红头文件”的冲动。

  王琳:法治的核心在限权。行政权是最活跃也是与公民联系最紧密的国家权力,是最应被约束又最难以自制的权力。将“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从源头上堵住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的对策之一。当然,按照新《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规章如此,“红头文件”更当如此。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查监督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等,都是遏制违法“红头文件”出台的利器。

  上官酒瑞:一方面,要靠制度制约权力,也就是运用清单管理的思维和方式,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清权、科学确权、公开晒权、严密控权、严格督权等。另一方面,要靠社会制约权力,也就是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与“红头文件”的公开化、社会化机制,畅通渠道,保障媒体与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要那些违法违纪的“红头文件”被置于聚光灯下,就很难长期“存活”。

  应尽快建立追责机制,谁签发谁担责。在强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当下,如何规范一份小小的“红头文件”,考验着公权部门的法治智慧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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