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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系统工程中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娄渊威
//www.workercn.cn2014-12-01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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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也许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这样做是否会影响媒体的独立与客观,干涉新闻自由?是否会有碍于媒体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怎样使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与司法公正相得益彰而不相悖?

  一、媒体与司法系统都是法治系统工程下的子系统,二者的调控对象相同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系统工程是一个为人们所熟知的词汇,但何谓法治系统工程,可能许多人还有些雾里看花的感觉。1979年,钱学森在《光明日报》发表了题为“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的体系”的署名文章,将法治系统工程纳入系统工程体系。按照钱学森先生的思想,最早筹备召开全国首届法制系统科学研讨会的熊继宁提出,将新技术革命的第一批理论成果,即系统科学著名的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引入法学研究领域。

  在法治系统工程中,法治系统通过对信息的处理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国家通过法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法治系统的子系统,司法系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其实是对当事人行为信息的获取(包括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获得等),对法律规范信息的理解(包括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和具体司法者对法律的适用)和对纠纷信息的识别(对诉讼标的的明确)基础上,做出的信息判断。但是,司法系统对案件的处理,只能对个人行为调节起到微观效应,要将其转化为对社会控制应实现的宏观秩序,则需要媒体系统对信息进行放大传播。因此,司法系统和媒体系统是同源的,都是对信息进行调控。

  二、媒体系统的反馈调节关系法治信仰的树立,关系司法的独立公正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有赖于人的认知和情感系统。人的认知情感系统以神经心理学为基础,由经验和记忆痕迹结合形成网络,人们常常把外部世界同内部世界进行比较,外部的信息刺激使经验和记忆成为习惯。彰显司法公正的信息可以通过认知情感系统使外部法律制度向内心行为规范转换,从而树立人民对法律权威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但司法不公的信息也可以通过认知情感系统使人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与疑惑,从而阻碍法治信仰的树立。而社会公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信息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媒体的传播,受媒体影响。

  1981年,李克强在《潜科学》上发表的“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一文中提出:“在对法治系统的控制过程中,必须运用反馈原则。施控器即法治机器与受控对象即法律社会之间要建立一定的反馈联系,在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自我调节,以达到控制的目的。法治系统正常的控制过程是具有这一特征的。”李克强提出的反馈原则,包括正反馈和负反馈两种。媒体向受众的信息传播会形成对司法系统信息处理的正反馈调节和负反馈调节。其中正反馈调节可以强化受众对司法公正的印象、促使法治信仰的树立;而负反馈调节则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具体分析。

  三、媒体系统对司法系统的负反馈,带给司法公正两种可能性空间

  媒体负反馈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尽管药家鑫的行为恶劣,基于一般人感情会很自然对药家鑫产生憎恶,媒体受此影响,在法院判决前的报道中就带有明显倾向性。尤其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庭审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后,《法庭发放问卷调查,旁听者变身“陪审团”》、《药家鑫的生死谁说了算?法庭发放问卷调查引争议》等一些媒体报道,很自然让受众产生法院可能偏袒药家鑫的推断,使公众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进而“绑架”了法院,用舆论定了药家鑫死刑,给树立法治信仰打了负成绩。

  媒体负反馈对司法公正的纠偏。司法系统如果只接受到媒体的正反馈,长期放大效应可能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如司法腐败与信道误采行为的发生。所谓信道误采,即错误使用了不该由本系统使用的信息通道。在法治系统工程中,司法机关的信息通道只包括行为信息的获取、法律规范信息的适用和纠纷信息的识别,对民意信息的调查则主要由立法机关的信息通道获得。药家鑫案件中,法院发放调查问卷的行为就存在着信道误采的情况。媒体的负反馈虽然直接伤害了公众的法治信仰,但同时也可以使司法系统及时纠偏,抑止自身权力滥用的冲动。

  基于上述分析,在法治系统工程中,媒体的报道自由与司法的独立公正本质是并行不悖的。首先,法治是自由的边界,正是有了法治对权利义务的界定,才保证了包括报道自由在内的一切自由的行使,两者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倡导的主流价值取向。其次,在案件判决前,媒体系统应当克服自身感性冲动,不以个人感情好恶对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维护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再次,法院判决之后,媒体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可以对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报道,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监督司法和推动完善立法的意识。在不同的司法阶段,对媒体的案件报道做区别化规范,不强求媒体与司法系统的静态均势,而追寻两者间动态的平衡,这与改革取向、法治保障的动态追求相适应,也引出了系统科学运用于法治系统工程的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作者单位 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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