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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文化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www.workercn.cn2014-12-01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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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第五部分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四方面系统阐述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问题。表明法治社会作为基础,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让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培养全社会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不光是老百姓需要增强法治观念,政府也要率先垂范,司法机关的救急渠道要畅通,信访管理制度也要不断改革提升。除了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化,要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氛围,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民以吏为师”,要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上带下。政府守法了、领导干部守法了,老百姓自然就会跟你一起守法。客观来讲,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也不断增强。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仍然有部分领导干部在行政法治观念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影响了老百姓对法治权威的信仰。正因为如此,四中全会才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表率,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其形象影响到整个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表率,要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必须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可以说,这些要求覆盖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和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依法治权理念,对于切实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极大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心,对于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具有表率作用。

  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无公正即法律无公正,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公正无权威即无法治。要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增强对法治的信心,愿意采用法律救济方式而不是其他非法治乃至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决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责任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信仰法治,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信仰,镌刻在每个人的心里。《决定》对于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很多具体措施: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只有用制度保障法治文化形成,使每个公民切实做到对法律真学真信真用,才能真正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刘丽,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扎实推进农村的依法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我国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从我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来看,依法治理在农村尤其显得迫切。

  向农村输入资源,提供农民可在法治环境下处理矛盾、纠纷所依靠、咨询的对象,成为农村依法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在农村的治理模式,大体上是按维护稳定的思路,采取“灭火队”式的反应方式。农民的诉求在基层如得不到解决,便上访、闹事。问题在于,农民之所以“信访不信法”,是因为除了他们不了解法律以外,还面临着依法维权的种种困难,包括法律的效率问题,涉及诉讼时的成本问题,以及怎样去掌握法律的各种程序性问题,这些都给农民的依法维权带来困扰。

  更显著的事实是,法律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农村缺少此类人才。农民即便有依法维权的意愿,也不知道怎样办,去求助于什么人,以及应该怎样去应对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从外部向农村输入资源,提供农民可在法治环境下处理矛盾、纠纷所依靠、咨询的对象,便成为农村依法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我省农村治理实践中,自2009年起就有广州市萝岗区实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的做法,尔后在全省逐步推行。

  农村有了法律专业人士,接下来便面临“法律是否有用”的农民疑问。农民不熟悉法律,但他们熟悉政府。传统经验告诉他们找政府管用。当法律顾问进村,帮助他们依法维权,乃至为他们代理诉讼,农民得到了好处,尝到了依法维权的甜头,还会去上访吗?调查表明,萝岗区法律顾问入村5年以来,上访案例大幅下降,寻求法援则增长5-6倍。农民喜欢有事找法律顾问,越来越相信法律,聚众闹事的现象也减少了。

  所谓农村的依法治理,就是帮助农民投入到法治实践中来

  法律人才进村,为农民解决了依法维权的便利性问题,同时也降低了成本。进村的法律顾问是政府安排的,免费为农民提供帮助,包括依法维权、规范村规民约和集体合同、结合本村案例开设法律讲座、调解纠纷,以及为农村依法自治提供辅导。村民足不出村便可知道自己的事该怎么办,既不用到处上访,也不用聚众闹事,有问题找法律顾问,非常方便。调查表明,农民是欢迎法律人才进村的。普法教育也好,树立法律的权威也好,依法治理也好,都必须结合农村的实际。这个实际就是,农民总是最直观地感受到他们与法律的关系,只有通过实践,让他们感到依法办事带来的好处,法律才会在他们的心中扎根。所谓农村的依法治理,就是帮助农民投入到法治实践中来。

  长期以来,农村有不少做法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比如在承包土地上搭建设施,制造污染破坏环境,以及打骂子女,剥夺妇女在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等。这些习惯或是缘于不懂相关法律,或是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约束。法律顾问进村后,提醒村民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帮助他们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逐步融入现代文明的大潮中。

  要动员法律人才在农村持续服务必须有相应的政策配套

  当然,法律人才进村只是农村依法治理的第一步。接下来的问题是,怎样动员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士在农村持续服务?像广州这样的国家中心城市,法律人才并不稀缺,但偏远农村情况就不一样。要动员法律人才去农村,还必须有相应的政策配套。首先是动员方式,要让广大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农村依法治理的活动,就要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法律专业人士蕴藏着为社会服务、展示才华的积极性。如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农村的条件并不能吸引他们,必须唤起这部分人的公益情怀和使命意识,坚定其义不容辞的信念。要宣传和表彰他们为农民服务的事迹,形成普遍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要建立法律志愿者人才库,并开展登记工作。将农村地区的法律需求编成材料供他们选择,并规定工作内容和任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量的情况,对必要的工作开支予以适当资助,社会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也可对此类工作展开捐助。法律志愿者们在农村的工作情况要按时评估,并公诸社会。再次,大学生村官的选派也要考虑法学院的毕业生,并将此任职经历视为其未来职业生涯的优先条件。村官熟悉法律,对村民依法办事有直接的影响。同时,村官大学生的背后有母校资源的支持,可以以团队的力量推进工作。最后,不论是高校、律师所还是研究机构,也包括休假期间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都应广泛进行动员。在考核评价其本职工作时,要明确提出服务农村的要求,比如每年不少于多少小时,并将此与工作量一并考核。也就是说,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向农村提供服务,应成为法律工作者职责的一部分。(李江涛,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杨宇斌,广州大学博士)

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

  从习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法治社会建设从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四方面的系统论述,表明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实践性内容。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构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没有社会参与和回应的国家法治是难以兑现的空想。一方面,国家推进型法治决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国家的主导;另一方面,法治国家重心在于权力约束,法治社会重点在于权利保障。因此,法治社会建设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社会的理论构建

  广义的法治社会是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广义的社会包括国家、政府、政党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种社会共同体。狭义的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狭义的社会仅指相对于国家、政府的社会共同体,包括社会组织、团体政党、市场经济组织。而法治国家则指整个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涉及的是“公域”之治,而法治社会涉及的是“私域”之治。作为法治国家对应范畴的法治社会含义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对法的普遍遵守和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内容。广义而言,此处之“法”既包括“公域”的国家之法,也包括“私域”的自治之法。法治社会中法的权威表现为对法律与社会规则的遵守与维护,法律遵守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共义。

  二是社会成员的独立与社会组织(团体、中介组织等)的自治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性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自治制度构成法治社会建立的制度基础。

  三是社会组织内部的依法治理与外部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是法治社会的关键性内容。就社会组织内部自治运行法治化而言,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基础上的契约,在国家法之下构建并遵守社会组织自治规则并使规则得以实施与遵守。就社会组织外部权力行使的法治化而言,社会组织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日益扮演着公共治理角色,社会权力行使成为社会组织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这种公共治理之“法”既包括国家之法(硬法),也包括在此之下的社会规则民间之法(软法)。

  四是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参与与制约是法治社会的目的性内容。与“公域”国家中法治以权力控制、权力制约为重心不同,“私域”社会中的法治强调的是权利保障,关注的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这里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国家对社会干预的法治化即依法治理;二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参与。

  法治社会的实践构建

  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要以全面深化的改革实践推动社会结构转型,使传统“民间社会”成为法治社会生长的基础。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传统社会即民间社会(伦理社会)对人治具有天然亲和性,“民间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自治经验可以成为社会法治与社会规则生长的基础。

  二是要注意国家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协调与良性互动。一方面,国家法治需要给社会法治留有空间,法律在介入社会问题之前,应当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给自发性社会规范提供充足的空间。另一方面,国家法治要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改善民间组织与民间活动状况,抑制其可能损害个人、社会的不良倾向,国家应重视社会自治法律和社会立法的建设。《决定》强调了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意义正在于此。不仅如此,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建立“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是国家主导型法治建设中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决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对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协调,建设法治中国具有现实的意义。

  三是要注意法治社会内部构建的关键即依法治理。依法治理的本质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治运行的法治化与民主化。它包括:①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来源于成员的同意,规范的形成要公众广泛参与,反映成员意见。②社会公共权力行使信息公开、程序正当。③纠纷的内部调解、裁决机制与外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从此意义上说,《决定》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成败的关键。

  四是要注意法治社会不是“唯法”的无情社会。法治社会反对以情曲法、以情代法,但绝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全面否定。既要认真对待情理,探寻正式制度的本土资源;也要改变人情、关系、权力、市场、门第、情感等非制度性因素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杜承铭,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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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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