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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慎言是一种司法文化,来自国法、社会、公民当事人的要求,更是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
法官何以“慎言”
孙笑侠
//www.workercn.cn2014-12-2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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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谚云“沉默是金”,“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中国古代儒家的“礼”文化和古代“士”文化,倡导君子和士人要保持“慎言”的美德,即要求人们言论表达上的谨慎、审慎、慎重、保守、持重、仔细等等。把它相较于法官慎言义务的理由,则略有不同。法官的慎言理由不仅仅是像古代士大夫那样来自个人修养的需要,而且还来自国法、社会、公民当事人的要求,更是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

  法官何以“慎言”,从欧美法官伦理来看,大致有以下理由:

  从个人身份本身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基于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法官是判断者,对判断者而言,他几乎没有行为动作上的职责,只有判断言论的职责。所以,人们关注法官言论表达不亚于对法官行为的关注,法官对自己言论的约束比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更难。法官被假设成不会犯错误的具有“神性”的高尚职业,其地位尊贵无比,是法律的嘴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英美的法官通常是“金口难开”,在法庭上尽量少发表自己的观点。另外,从法官的独立性体制、法官遴选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到法官职业伦理等等,都一脉相承地贯彻了这种对法官角色的理念假设。法官一言一行都代表这种司法态度和司法哲学,因此谨言慎行是法官的本色。

  法官是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不是公民个人。法官有比公务员标准更高的伦理规范。法官职业共同体内部是因专业性和独立性而构成一个紧密的组织,法官个人的言论会被公众自然联想到整个职业共同体的观点。正如法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吉·加尼维所言,“法官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弱化”是必要的,“这实际上要求法官在发表意见时,既谨慎有分寸,又避免任何人可以使人怀疑他的公正性或影响他所在的司法机构的信誉和形象的过激表达。”

  从公众的角度来讲,法官慎言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对法院的信心,即我们所谓的“司法公信力”。法官参与有关他们所做判决的公开辩论并不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和尊重。此外,从自然公正的角度来说,这样做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一位法官公开批评另一位,而后者却恰恰因为不愿意为公开辩论推波助澜而约束自己,以致不能为自己辩护或是做出相应的反馈。法官错误言论(如“强奸享受”论)、措词轻浮的言论、易惹争端的言论(如云南的“标杆”论)、歧视性或偏见的言论(如“移民福利津贴”论)、过激的言论(如法庭上脱下法袍骂当事人)、过度曝光或吸引眼球的言论,都可能对法官群体、对法院、对司法系统产生负面的影响,损害司法的尊严和信誉。相反,法官慎言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尊重,有助于维护法官群体的声誉。

  从法官的地位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如果法官不慎于言论,过度引起关注,就会使公众怀疑其独立性。因此,限制法官言论自由的法官慎言义务,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法官的慎言义务的落实,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追根溯源到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机制。如何回归司法权的应然本相?如何确立法官的职业本色?如何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这是外部问题。二是要从法官自身考虑。一切言行都是个人内心的反映。法官慎言,就需要法官的内心保持谦和、谦卑、谦抑的态度,这种“内求诸己”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常常并不能清晰地证明自己是最符合正义的,吴经熊说“我们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是醒着的,说我们是清醒的”。古代士人有所谓“修身”、“知言养气”,况且,法官身居要职,不仅以个人和法院的名义掌握判断权,还代表法官职业群体形象,因此在多数情形下不应该轻易敞开“金口”。(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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