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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
陈金钊
//www.workercn.cn2015-01-06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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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两大重要任务。其中,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

  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具有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性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的精神实质来看,执政党正在运用法治方式或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来完成执政方式的转换,以法治中国建设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性,二者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法治体系建设的指标明示,才能为全面深化改革找到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在改革与法治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法治体系建设指明了深化改革的方案,而深化改革成了法治体系建设的路径。实际上,不仅法治建设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而且党的执政方式的完善也需要推进法治建设,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党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完善执政方式,领导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成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仅是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价值目标和衡量标准。

  之所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并不仅仅因为法治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而且因为现代国家都是政党国家,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主要标准就是看执政党是不是依法执政。只有执政党依法执政,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才有法治国家。因而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然而,由于在表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时候缺少主语,因而一些人产生误解,认为改革就是改革、法治就是法治。但实际上,在中国当下的语境中,法治、改革与执政方式的转变是不能分开的。为了避免误解,就需要在执政者、法治与改革三重关系中,来思考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就意味着不是单方面推进,它包含了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在执政党、法治和改革这三重关系中,执政党要通过法治体系的建设和深化改革的手段来完成执政方式的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实现民族的复兴、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党的长期执政。

  实现法治与改革思维路径的协调统一

  虽然法治与改革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但在一般情况下,法治与改革这两种手段不宜同时使用。然而在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是连在一起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完成社会转型,而社会转型的完成既需要深化改革,也需要建设法治中国。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看,法治不仅仅是手段,而且具有目标属性,因而成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互统一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要深化改革就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改革与完善执政方式或者说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同时进行,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定意义上,改革是一种改变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的治理模式,而法治则是固守法律意义尊重法律权威的治理模式;法治基本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治理方式,而改革则是与时俱进以改变法律的方式适应社会的变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尽管法治与改革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但这两种手段在很多情况下还存在矛盾与冲突。在当前社会改革与法治建设需要同步推进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解决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在发生矛盾时,法治与改革这两种手段的优势就可能相互抵消,对社会发展与秩序形成的积极功能就难以有效发挥。因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探索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进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改革。

  法治改革观应成为深化改革的基本理念

  法治体系之所以能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完善、治理能力是否提高的标准以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手段,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而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法治理论体系中又包括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法治中国目标的设定以及法治原则的实施,决定了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规则和程序等。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成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准则。这意味着法治改革观应成为今后改革的指导思想。在未来社会发展或制定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中,法治应该成为维护稳定秩序的基本手段,所有的改革都应该考虑到法治的存在,要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法治应该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当然,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改革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推手,只是关于改革的共识需要用法治方式来凝聚。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以法治作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刻度,需要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立体定位。如果不在意识形态上搞清楚法治、改革、革命、社会与权力等之间的关系,就不可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也就失去了目标。如果不把法治当成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不仅和谐、稳定、发展,甚至国情都可能成为放弃法治与改革的理由,也可能出现用法治抑制其他的现象,导致在法治的旗帜下改革陷入停滞,出现改革的法治陷阱,相反则会在改革的旗帜下,法治没法迈开步子。在过去的改革实践中,由于没有把法治建设确定为优位选择,因而在很多问题上都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结果法治永远需要给其他“更重要”的价值让路,法治往往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而不能变成社会变革的推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尤其需要坚持法治优先、各项改革附随的意识与理念。(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科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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