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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展望
侯明
//www.workercn.cn2015-01-17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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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总体目标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具体目标和方向,围绕着司法的外部环境关系改革和司法体制内部的自身运行机制改革两大方面来展开。外部改革主要解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问题,而内部改革主要解决司法权力的公正高效权威问题。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去除司法五化,即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封闭化、模糊化、循环化五大问题,真正树立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一、去除地方化,增强司法独立地位

  司法权属于国家专属权和国家专有权,司法体制的设计理应体现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但是,不论司法隶属关系、司法管辖区的设置、经费与人员任免,还是司法自身的运作机制,都有地方化倾向。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去除司法的地方化,保障司法独立,遵循司法权国家化的逻辑与思路。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运行体制地方化的表现为:司法机关与地方形成的隶属关系、司法管辖区与地方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由地方掌控、司法运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地方化严重破坏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既然司法是国家司法,就更加注重法治的统一和权威,理应去除地方化,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1、要从体制上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考虑到县区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可以先从县区一级基层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权改革开始,逐步过渡到地市级、省级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再向全国法院系统人财物统一垂直管理体制过渡。2、案件管辖实行错位管辖,建立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管辖二至三个县区案件,避免和减少地方对司法体系的制度性控制。建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我国海事法院的构建和案件管辖已为当前改革提供了经验。

  二、去除行政化,遵守司法运行规律

  司法行政化既不符合司法权的被动属性,又严重违背司法运行的规律。在我国,法院地位、法官制度、内部运作方式、审级关系、法院职能等均具有行政化特点。司法的行政化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方便,破坏当事人与法官所构成的三角结构平衡关系,最大的难题是法院难以独立判案,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缺乏效率。司法行政化影响正常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改革应当去除行政化,遵循司法规律。

  去除司法行政化,首先,要废除案件审批制度,明确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裁判权。一般情况下,案件处理结果由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决定,并实行终身负责。其次,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只负责重大案件的监督,不负责一般案件的决定。再次,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定位。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案件。上级法院能够依法纠正下级法院的错位裁判,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总而言之,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保障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当废除疑难案件请示与报请内审的传统做法,以疑难和新型案件的送审和提审制度代替上下级的内部请示制度,从而维护审级独立和救济审制度。

  三、去除封闭化,彰显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司法公开原则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广大民众诉求和有关案件的助推下,司法公开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

  目前,推行司法公开需从两个重点、四种关系入手。两个重点是:1、司法公开需要强化力度和拓展范围。实行结果公开,关键实行过程公开、依据公开、判断公开、不同意见公开等。2、司法公开需要有力监督。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人民监督司法。四种关系是:1、司法公开制度化建设与公民参与程度的关系。加快司法公开制度化步伐,渐次推进公民参与程度,两者成正比例关系。2、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冲突关系。要妥善把握利益均衡化和比例原则。3、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关系。媒体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开,但对媒体不当监督应进行限制,使媒体监督规范化。4、司法公开改革与本土文化关系问题。司法公开化改革必须有重点稳步推进,而不是跃进式一步到位。

  四、去除模糊化,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悠远历史,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其合理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事实裁判者、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审理形式以及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存在很多障碍。例如,法官地位和裁判权独立行使制度尚未完全确立、裁判文书说理性落实不够、裁判后的监督力度不足,致使法官自由心证或自由裁量权不时出现随意和滥用现象。因此,今后司法改革不仅会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行法官裁量的标准化和量化规范,也会更加明确和具体法官的责任。这是司法改革去模糊化之后的必然取向。中央强调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样改革可以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而不再模糊化。

  五、去除循环化,提高司法效率与裁判权威

  司法实践中的循环化问题突出。如案结事却不能了(或实质性纠纷依然存在)、已经裁判案件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司法改革去循环化,必须做到:1、消除司法制度的不合理性,降低诉讼成本,增强司法裁判有效性。树立法院裁判权威性,提高法院裁判执行力。对于政法机关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案件,实行向同级人大通报制度,增强政法机关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对于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消费、出境、贷款等,实行更加严格的制裁措施。2、将执行权从人民法院分离,划分执行权和执行异议裁决权。将所有的执行异议裁决权交给法院,执行权则设立专业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涉法涉诉案件统一纳入法治解决渠道,切实做到通过法律程序终结案件,其他部门不再受理。3、改革再审制度,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将案件再审的类别划分为纠正法律适用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的再审、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据此,分别设置不同的再审程序和规则,细化再审的理由,科学界定再审程序的主体。4、把当事人的申诉权和检察院的抗诉权置于同等地位。既要强化当事人诉权并设立再审之诉,又要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使其经过法院审查而不是直接能够引起再审。5、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次数。尤其是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再审时效可参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对于再审次数,原则上规定为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也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正确方向。展望未来,不难发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将成为攻坚克难的重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受到中央高度重视,推动的力度前所未有,将朝着去除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封闭化、模糊化和循环化的方向推进,逐步增强司法独立地位,遵守司法运行规律,彰显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规范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权威性。(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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