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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司法改革
朱明
//www.workercn.cn2015-01-20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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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法律规范、精神、逻辑为尺度。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产生并支配法治方式。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法院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推进司法改革。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要求我们深化改革、优化机制

  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了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模式,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和可执行的特点。规则思维的特性是普通性优于特殊性,是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来推动工作、解决问题。

  法院的审判工作本身就是靠证据按程序依法律进行的规则化、程序化活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就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突出问题,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尊重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司法判断的自主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司法权力的权威性和司法主体的职业性,使司法权力依照法律逻辑、司法规律运行,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无论是宏观的体制改革,还是微观的专项制度;无论是外部的环境改善,还是内部的机制建设;无论是审级、管辖制度的改革,巡回、专门法院的设置,还是审判责任制的强化和审判流程的科学再造;无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还是保障主体独立公正的专业性、职业化建设的保障、保护机制。这些其实都是规则的调整和细化,又是规则的规范和完善,也是司法运行机制的不断优化。

  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要求我们制约权力、保障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的根本问题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思维是不断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限度的思维。要坚持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和私权利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切实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切实依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制约权力、保护权利的改革任务和要求。如,在制约权力方面,既有体制环境方面的配套改革,又有优化司法职责配置的改革内容,还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改革举措。在保护权利方面,既有体制机制层面的改革措施,又有运行机制和工作规则方面的改革内容,还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专项措施以及配套的司法救济体系建设。

  法治思维是责任思维,要求我们履职尽责、强化保障

  法律授予权力的同时,也同时赋予了权力实施主体依法合规尽责行使权力的责任,即我们常讲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滥用权要追究。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司法责任制在法院内部的具体化。构建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审判运行机制,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健全审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履职考评机制,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要促进和保障法官等司法人员尽职履责,必须采取配套的改革措施加以保障。除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和跨地区设立专门法院、法庭等改革制度外,还要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履职保护、权利保障和法官惩戒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和完善,以保障法官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

  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要求我们推进公开、接受监督

  程序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必要机制。正是通过程序对所有人平等对待的设计,人情、关系、偏见、恣意等消极因素在思维过程中才会被消除,个案公正才能转化为普遍公正,并且转化为能够为人们感知到和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思维的特点一是机会公平,即确定一套开放、公平、透明的程序规则,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二是中立公正,即权力必须他授,权力也必须制衡、监督,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权利救济,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程序寻求救济。权利救济渠道,也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要渠道。

  程序思维要求按法定程序期限办案,确保程序正义。要确保法官中立性,切实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程序思维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建立司法公开督导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保廉洁。

  程序思维要求加强流程管理,严格监督问责。依托信息化平台和技术,加强立案、分案、庭审、合议、结案、送达、执行、归档、信访等流程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加强案件评查和质效管理,健全内部审判监督机制,改进和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查工作,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依法规范和加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细化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而确保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作者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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