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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色要求
王蓓
//www.workercn.cn2015-01-26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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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次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宗旨和缘由何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要解决法治建设本身的难题,如法律体系建成后的良法、执法必严和普遍守法问题,甚或是进一步限权力和给权利、不断从法制走向法治、依宪治国、财政立宪与社会保障等问题。的确,法治建设中的宏观微观、应然实然、传统和现实、区域和全局、域内和域外等方面有很多关系和问题需要在全面推进中去解决。但这种“全面推进”提在当下,更应源于现代化进程中新的经济形态、民主政治、生态状况、和平主题、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和国际多极均衡态势、社会的发展乃至识字率、城市化等因素,可谓大大小小方方面面所有的人事都在不断汇合协同,共同涌推着法治这一治国方式的全面展开——这正是政治现代化和现代性、包括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需要。

  同时,还应看到其直接的现实根由还在于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目前,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等几方面改革,都会加剧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

  那么,如何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发挥冲突的正功能?如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在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中实现稳定和发展,如同四中全会公报开篇指出的“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如何担此重任和有效应对?就成为党和国家的自觉认识和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

  从解决上述中国特色的时代课题出发,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进而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此一句,高度凝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色要求:

  首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形成的问题,而是内涵着“五个体系”和“新十六字方针”。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以此继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和内涵着“五个体系”: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法治实施体系”的具体化。这“五大体系”和“新十六字方针”包含着动态法治含义的共识性认识。从法治的运行看,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和保障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

  其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一般性认识上。而是要凸显中国特色:

  其一,《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时代缘由、意义和总目标总内涵的认识,是在中国问题、世界眼光和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基础上,推进着法治建设的共识性认识,形成了我们独具的政治性法律性和时代性科学性的统一。

  其二,《决定》中一个总目标、及其落实这一目标的“五个体系”、“新十六字方针”、“五项原则”和“六大部署”均从方方面面体现着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要求、并且是针对中国特色的时代问题和具体改革任务而提出的。其详细具体地展现在《决定》的七大板块中。其中,“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成为颇具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建设内容、原则和具体部署之一。

  其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体现了中华民族独具的治国智慧和传统精华。但注意,一个“依”和一个“以”字之别,昭示着我们早已从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从过去的刀把子、刀制(制)法制的时代,转型为法治、法律的统治。这正是中国社会迈向现代化政治的结果,也显示着自觉扬弃传统后的中国特色。

  其四,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决定》在此强调要“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等。这实际上提出了在法治建设中,对干部选拔和队伍建设所特有的德才兼备和专业化要求。若制度从产生到实施都控制在政治觉悟和品德不合格的人手中,没有法治敬畏、缺乏法治思维和方式,就会导致制度实施乱象;也会在源头上出现制度建设乱象,如确立制度时究竟谁是主体、为谁而立、有无程序或任意增加程序。正如《决定》所指出的“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通常,我们更注意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却不见这些环节中的共性因素就是抓好队伍管好人。《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专门提出和部署,可谓中国法治体系建设中的一大新点和特色。(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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