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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论引导刑事立法司法回归理性
刘晓山 夏娜
//www.workercn.cn2015-02-0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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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刑论以社会保全为方针,强调在实现这一目标时,不是采取镇压,而是注重预防;不是采取武力的方针,而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把改造和教育犯罪人作为首要目的。

  在当前刑事法律实践中,倡导目的刑论,有助于变革我国法律传统之下形成的机械报应理念,并进一步引导刑罚制定、裁判、执行回归理性。

  “理性”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以人们对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性为基础,为自己设定合理的目的,并选择最适合目的实现的手段,自觉控制和排除与目的相悖的冲动和干扰。属于刑罚基础理论范畴的目的刑论是为刑罚这种“恶”寻求合理存在根据的一种理论体系。它以社会保全为方针,强调在实现这一目标时,不是采取镇压,而是注重预防,不是采取武力的方针,而是采取科学的方法,把改造和教育犯罪人作为首要目的。该理论认为刑罚不是为了报应而存在,而是为其功利意义,即遏制未然之犯罪。

  目的刑论以“理性”的思维方式、实证分析以及个别化的研究视角对刑罚理论发展以及具体刑罚制度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在当前刑事法律实践中,倡导目的刑论,有助于变革我国法律传统之下形成的机械报应理念,并进一步引导刑罚制定、裁判、执行回归理性。

  引导刑事立法理性化

  将刑罚目的正当性即预防犯罪作为刑罚存在正当化的根据,必然对刑事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刑法规范所划定的犯罪圈并不是盲目的。它总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进行,因而是有目的性的。支撑刑罚存在依据的目的刑论刑事立法,对犯罪圈划定必然有着指导性意义。刑法泛化,刑法触角延伸过长,调整范围过于宽泛,其后果必然是国家刑罚权任意扩张,人民动辄得咎。这种膨胀式的犯罪圈划定显然是与目的刑论理念相悖的。如在目的刑论刑罚观指引下,犯罪圈的划定必然以功利原理为指南,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为对反社会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力争取得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在目的刑论的指引下,刑事立法对刑罚的相关规定也应该采取相应的调整。在功利主义的教育刑刑罚思想和刑事政策观念影响下的现代刑罚理论和实践,抛弃了报应主义对罪刑关系的简单认识,不再认为刑罚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正义的报应,不再将刑罚看作是每一个犯罪必然的法律后果。刑罚出于必要性并且合乎目的性,才有其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的必要性取决于教育和再社会化的需要和可能,刑罚种类和刑罚强度的选择也应当服从于矫正、隔离、威吓的目的构想,而不能仅仅取决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此外,目的刑论刑事立法活动的引导还体现在刑罚制度的创设上。如果进一步重视目的刑论中的特别预防主义,则需要特别强调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分析,对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犯罪人作进一步的分类,以便更好地规制、矫正这些更具犯罪倾向的人群。例如,《苏俄刑法典》规定了特别危险的累犯,在刑法中对特别危险的累犯的责任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以便加强同这种特别危险的累犯作斗争。又如,《巴西刑法典》将累犯分为两种:凡是犯不同性质的罪为一般累犯;凡是犯同一性质的罪为特殊累犯。对于特殊累犯,即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同种累犯的处罚重于一般累犯。我国刑法中虽然有累犯的规定,但相关法规总体而言较为粗疏,并没有根据具体犯罪人的特点进行细致分类,突出特殊预防。因而根据目的刑论的理念,在刑罚制度方面,对累犯制度有进行完善的必要。

  引导刑罚裁量理性化

  在刑事审判阶段,如果完全采纳报应刑论的观点,则倾向于有罪必罚,片面强调对过去已然之罪的报应,而忽视犯罪人个别情况的分析,难以有效地针对具体的犯罪人展开矫正教育,不利于预防犯罪人再犯,因而刑罚的社会效果就不能得到保证。而在目的刑论理性指引下,刑罚裁量必然重视刑罚个别化,适用刑罚时将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来选择刑罚的轻重。在刑种的选择方面,目的刑论则更趋于理性,适用更加灵活。

  如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目的刑论倾向于适用自由刑,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对其进行收监教育改造,以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对于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初犯、未成年罪犯,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则尽量减少自由刑的适用,避免在监狱内交叉感染,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缓刑或者财产刑促进对其的改造。

  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一系列恶性犯罪不断蔓延。危害性严重的上述犯罪日益发展、扩张,犯罪行为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反社会的势力,传统的刑事立法模式在控制这一系列恶性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因而促使国家在目的刑论中的一般预防理论中强调威慑预防的一方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对其进行威慑,从而实现保卫社会的目的。可见,刑罚的裁量同样受到目的刑论的直接影响。

  引导刑罚执行理性化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目的刑论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在目的刑论特殊预防理念的指引下,刑罚的执行过程就是要加强对犯罪人进行劳动改造和教育矫正,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从而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首先,个别预防对监狱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新监狱工作人员管理理念,使其将主要注意力投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上来。

  其次,刑罚执行工作要理性分析每个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根据不同犯罪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改造。在改造过程中通过人道主义原则,采取各种感化教育、劝导方法,使犯罪人真心悔罪后回归社会,成为合格公民。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目的刑论特殊预防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同时,监狱矫正改造工作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改造(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改造(矫正)功能。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改造(矫正)外,还与其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刑满出监后不至于因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要使罪犯劳动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进行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再次,在刑罚执行中,重视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合理运用。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改造情况,对改造良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适用减刑或假释,不仅能够提高犯罪人的改造积极性,而且符合目的刑论刑罚节俭、效益的要求。(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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