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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监督无处不在
——如何履行监督责任是摆在各级纪委面前的重大课题
许兆儒
//www.workercn.cn2015-02-0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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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重申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纪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如何履行监督责任,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保证,是摆在各级纪委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履行监督责任面临的困惑

  职能泛化,主业主责不突出

  “错位”。承担“业务外”工作。一些党委政府,将“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当成“一般部门”和“冲锋队”使用,常常要求纪委承担一些职责外工作。主次关系颠倒。派驻机构本应以接受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但部分派驻机构负责人,习惯于按驻在部门领导意见办事。主业副业不分。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执纪容易得罪人影响进步,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进步才快,热衷于干“副业”,忽视抓“主业”。

  “越位”。分管工作多。各级纪委负责人不同程度存在业务外分工。参与工作多。各级纪委通过“议事协调机构”等形式,过多地参与到社会保障、工程建设等领域,由监督者变成实施者,甚至成为“挡箭牌”,使得一些基层乡镇(办事处)纪委不能更好地向主业聚焦。

  “缺位”。“督促”不到位。各级纪委推动同级党委、督促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够严格,一些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到位。“追责”不到位。一些地方对重大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事件责任追究力度尚可,但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制度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堵漏”不到位。查办案件,重违纪资金追缴和人员处理,轻“堵塞漏洞”,对发现问题,未能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进行防范。

  缺乏权威,履行监督有“阻力”

  体制“羁绊”。受被监督者领导。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同级党委领导。这种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模式,决定了监督者很难放开手脚。非本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属上级党委管理干部,同级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对一把手监督难度大。

  人为“干扰”。派驻机构监督难。一些部门,召开行政领导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或涉及“行政处罚”事项,不让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有意规避监督。初核权力行使难。《党章》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对部门领导的初核往往都需党委一把手批准。考核结果运用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但一些单位未能很好地将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用相结合。

  自主“困难”。人员调配难。各级纪委班子成员调配和人员进出,多以同级党委意见为主;一些部门将年龄偏大人员安置到纪检派驻岗位。考核无话语权。纪委和派驻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纪委除提供干部有无违纪或立案调查情况外,基本上无话语权。民主测评时,被监督者给监督者划票,纪检干部极易丢票,导致部分纪检干部监督执纪思想顾虑大,积极性不高。

  创新不足,监督能力待提高

  保障机制需完善。缺乏保护激励措施。纪检干部同腐败分子做斗争,容易受打击报复,在查办案件时人身安全甚至受到威胁,家属也担惊受怕,对纪检干部的“经济补偿和政治优惠”政策当前也明显不足。缺乏全面监督手段。难以及时掌握监督对象“八小时以外”的真实情况,“守株待兔”式办案多,主动出击少。

  监督方法需改进。监督资源未有效整合。对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信息整合、运用不够,挖掘案件线索的能力有待提高。监督手段科技含量低。基层纪委查办案件通常运用常规手段,技术相对落后,难以同“高科技含量”腐败行为较量。

  监督合力未形成。党委责任意识淡薄。有的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为纪委职责,一些本应由党委政府牵头(督办)的事项,到基层就成了纪委独自承担的工作。一些人习惯“容忍”腐败。现实生活中,只要腐败行为不涉及个人利益,一些人往往“见怪不怪”,有的甚至按“潜规则”办事,助长不正之风。

大胆履职亦需创新方式

  转变理念,履行监督责任

  “准确定位”。确定法定职责。《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是纪检监督机关的履职依据,凡法定职责以外的工作均应剥离。确定监督角色,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不是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而是对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再监督、再检查”。确定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对象执行党的决议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普通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况。

  “工作到位”。协助同级党委履责。协助党委分解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向同级党委报告党内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重要事项的具体监督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尽责。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通报“四风”行为,加大查办腐败案件力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对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严格追究责任。督促“三转”有效落实。促使下级纪检组织加快“三转”步伐,回归《党章》规定的职能定位,对安全文明办案情况抽查回访,对违规办案、不廉洁办案行为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派驻管理提高其履职能力。

  “不去越位”。明确监督对象。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是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牢记监督权限。纪委监督权是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具有监督权,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享有监督权。

  大胆履责,增强监督实效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督促检查。通过巡视、约谈、一把手述廉述责等形式,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意识。定期考核评估。定期检验评估各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并进行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党委集体决策程序,明确集体、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实行“签字背书”终身负责制;通过问责追责“倒逼”各级党委和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力度。

  履行纪委监督责任。提高相对独立性。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研究重大事项时应具有相应的权力,使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能够及时受到监督;应尽快出台“两个为主”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委派,定期交流轮岗,使其敢于监督;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指导,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可派人领办或下查一级,组织异地交叉办案,提高纪委执纪能力,使其善于监督。确保公正性。将纪委监督职责、权限、办案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强化案件管理,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人情干扰;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以案谋私;发挥申诉复议评估纠错功能,对以案谋私、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注重长远性。严格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涉案单位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定期开展民意状况调查,评估反腐效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腐败案件集中的领域,研究规律,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加强领导干部监管。强化作风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定期考评,结果反馈要与干部奖惩任用挂钩;发挥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全方位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督促廉洁自律。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手段,检查一把手履行经济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发现线索及时查处;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核查,抓早抓小。落实“一岗双责”。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将“一票否决”落到实处。

  创新方法,提高监督能力

  纪检干部职业化。规范机构设置。按照纪检机关职责和任务需要,规范各级纪检机关内设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考核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考核防止失真。各级纪委(派驻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由上级纪委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供组织部门参考,建立纠偏机制,防止考核“失真”。

  监督手段科技化。推广“电子政务”,将各部门行政职权、办事流程、办理情况、文件依据全面公开,防止违规操作。“打通”各级“电子监察系统”,资源共享,提高廉政监督和效能监察能力。建立“监督对象综合信息平台”,研发能够与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相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主动出击。

  反腐倡廉法制化。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对腐败行为进行界定,明确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各种腐败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使“反腐败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依法惩腐。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各级纪检干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发现线索、搜集证据、突破案件的能力;执纪执法严格遵守程序制度,防范各种法律风险,使监督执纪行为符合法治要求。(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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