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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阳光作业”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左德起
//www.workercn.cn2015-05-12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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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法治制度化的过程,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并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治尊严的行为习惯。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以公开、透明、科学、人性化的“阳光作业”方式来推进实施。

  以“阳光作业”的方式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方面均能够让广大干部群众听得懂、弄得清、看得到法律的公正,逐步赢得社会大众对依法治国的信任,才能够促使全社会相信法律拥护法治,最终达到“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氛围。通过“阳光作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与我党“执政为民”的原则统一落到实处。

  A 以“阳光作业”的方式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方面均能够让广大干部群众听得懂、弄得清、看得到法律的公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社会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强。近二十年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面对由于改革开放带来的全方位变化,法治水平尚难以满足我国步入中等收入国家后面对日益复杂多元的国际国内发展的要求和挑战。2012年,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法治建设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并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分解为190项具体任务,目前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了历史“快车道”。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四个全面”中提纲挈领的核心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发展和建成的“小康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全面深化改革”以可以信赖预期的方式凝聚广大社会公众的认同,促进改革在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上不断深化、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在宪法的框架内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法治制度化的过程,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并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治尊严的行为习惯。为达到这一目标,需要以公开、透明、科学、人性化的“阳光作业”方式来推进实施。在当前这样一个日益网络化和自媒体化的时代,社会公众对于公平法治的要求空前高涨。以“阳光作业”的方式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方面均能够让广大干部群众听得懂、弄得清、看得到法律的公正,逐步赢得社会大众对依法治国的信任,才能够促使全社会相信法律拥护法治,最终达到“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氛围。通过“阳光作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与我党执政为民的原则统一落到实处。

  B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正人先正己”,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党在新时期自律发展的重大战略,也为党以“阳光作业”的方式展开领导树立了信任的前提。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者,也是守法的示范者。党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展开,要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作用。因此,党的活动应当以尽可能开放、透明的“阳光作业”形式进行。党的领导干部,更要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奉公守法不谋私利。因此,对于执政公开应当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准则的题中之意。党自身的“阳光作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保障。在此前提下,党的权威将得到实质性的巩固和加强,党才能够更有力度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并通过“阳光作业”的形式使法治理念贯彻到法治政府、法治队伍建设,达到全民守法的最终目的。

  C 认真总结法治经验,及时转化为立法成果,以“阳光作业”打破“潜规则”,树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基础

  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在名称、形式上涵盖了绝大部分社会生活内容。或者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成型。但纵观现有法律,不仅基本法律条文数量“精炼”内容过于原则,导致无法准确指导具体法律应用,如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典都因为条文数量短少,规范内容相对简单,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往往要靠数倍于法典条文的司法解释甚至行政部门的内部规定来指导司法、执法实践。在现实中造成“法出多门”“部门立法”的混乱局面。

  另外,法律规定中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授权性规范过多而制衡救济规定不足,造成了实际执法和司法中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模糊了法律的存在意义,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极易出现“懒政”和“滥权”的情况,形成实际上法律不彰而“潜规则”盛行的现实局面。法律规定授权宽泛导致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变化万千,“有法不依”的现象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创设了“权力寻租空间”,从而产生了官员腐败的社会现实。法律的实施存在“通则不痛,痛则不通”的特点,在网络化时代诸多社会法律问题都会很快在多种媒体形式中反映展现,受到社会公众的瞩目。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就要及时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爆发中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职能机关必须要正确面对危机挑战,通过多种途径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开诚布公的方式向社会及时反馈应对措施,对于法律规范中存在的不足,要尽快转化为立法修法的完善。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法律的不断修正是正常态,所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通过及时的立法完善,让社会公众感知到公正可期法律可信。

  此外,要增强国家治理活动的开放性和可参与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人民的参政议政的权力,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治理“阳光作业”方式之一。通过人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促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阳光作业”习惯,并形成“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内在优良品质的良性循环。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时代的需要,对于公务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充要条件。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那些涉及国家安全不宜及时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保密年限,及时公开,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D 以“阳光审判”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实现“及时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在一个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人权,应由宪法加以明确保护。“不平则鸣”,对于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个体公民,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开、及时的审理,实现“及时的正义”、“看得见的正义”。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将公民诉讼权的保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应当搜查、扣押、查封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查封多少?查封多久?是否及时解封?这些全部都是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制衡。

  尽管现存法律规定了检察监督制度,但因为检察机关又是国家的公诉机关,侦查被定义为公诉的准备工作。所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两位一体”的控诉职能,使得实际监督流于形式。如果出现错误查封或不合法扣押,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现行法律很难给予强制性措施的相对人一个及时公正的审判救济机会——行政诉讼不接受依据《刑事诉讼法》执行的行为诉讼,而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行为要到审判阶段才可能审理。

  综观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就会发现不仅是刑讯逼供的恶果,一些蒙冤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缺乏及时诉讼救济的权利。等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时往往真假难辨。不经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也是“骑虎难下”。参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应以步入小康社会的文明宽容心态,来对待将遭受最严厉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他们公平的诉讼权,由中立的法官进行公正审理,将“审判中心”前移到侦查阶段。这样及时回应的“阳光作业”,也许更符合法治文明的要求。

  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我们跨入了法治建设的“快车道”。通过“阳光作业”方式,将提高全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减少这场法治革命的社会阻力,更加有力地协调调动社会公众的热情,对于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将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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