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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履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梁经顺
//www.workercn.cn2015-06-15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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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

    目前,检察官培训已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以岗位为主,从知识教育转向能力型、素质型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已经成为检察官培训的重点。完善检察官职业培训制度,应当合理配置检察官培训资源,逐步实现检察官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培训的临时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当建立健全分类培训制度,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管理体系,构建涵盖检察官、法官的统一的司法官培训制度,建立终身教育机制;健全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建立高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奖励制度,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加大培训的约束力;建立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注重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突出抓好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等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检校合作”的培训模式。

    强化检察官职权监督保障

    由于检察官独立性是相对的,也考虑到我国的法治背景、司法条件,以及目前检察官本身的状况,实践中,应当建立对检察官滥用职权、司法违法、品行不端的查究制度。特别要完善检务督察制度、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建立与检察官退休、养老挂钩的职业风险金制度,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治化,防止检察官独断专行或滥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权力。同时,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约束机制,确立检察官“兼业禁止”原则。构建并完善严格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检察官职业认同,提高检察官职业素养和能力。

    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检察官的工作条件是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保证。国家在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应当落实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履行检察职责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职责等规定,强化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实,确保检察官将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

    司法职业保障应该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检察官职业保障应当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笔者建议,应当尽快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职业保障不完善、不配套的内容,调整立法体例,完善立法内容,从根本上完善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机制。(作者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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