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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乡镇人代会的召开普遍存在会期短、程序乱、准备工作不充分、民主气氛不浓、行使权力不到位等问题,因而进一步依法规范乡镇人代会的召开即显得非常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去年5月在浙江调研乡镇人大工作时强调:“要认真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次数,有针对性地确定会议议程,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有效行使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更好地展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张德江委员长的这一要求,有必要对乡镇人代会的议程和程序进行依法规范。
一是乡镇人代会的筹备要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如提前召开会议拟定大会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研究决定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有关材料准备等事项,皆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保障。二是乡镇人大代表出席会议要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应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形式,提早将乡镇人代会召开前的有关会议材料寄发代表,为代表提前审阅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视察和准备可操作性的议案、建议等活动提供条件。三是乡镇人大代表会期中的发言要有充足的时间保障。要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乡镇人代会的会期一般应当有两天以上,若有选举任务,会期还应延长。四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法规时,有必要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相关原则规定,结合近年来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实践,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履行乡镇人大常设机关的具体职责,不仅有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而且有权代行乡镇人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日常权力暨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此外,关于规范召开乡镇人代会的问题,不少乡镇人大工作者和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有一个疑虑,即乡镇人代会的召开是否需要县级人大常委会或县级党委组织部就其召开的时间、议程、日程、议案等予以专文批示。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中体现乡镇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机关,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依法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而且大会的召开应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无需上级批准。然而,乡镇人大要自觉接受上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服从上级人大的业务指导,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故其在召开人代会前,把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等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以此加强与上级人大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还是有必要的。同时,由于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党委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乡镇人大做好依法履职工作的先决条件和根本保证。因此,乡镇人大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应主动将其召开人代会议程和日程草案等向乡镇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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