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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尊严就是司法的尊严
沈海平
//www.workercn.cn2016-03-09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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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有关法官的话题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先是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院一位法官的辞职信走红网络,继而陕西高院博士法官王磊宣布辞职。紧接着,一声枪响,北京市昌平区某基层法庭法官马彩云倒在血泊之中,在全国法院系统、整个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从法官辞职,到法官被当事人枪杀,这看似一个个孤立的事件,却共同指向一个特殊职业群体的生存状况:法官究竟怎么了?

  在任何国家,法官无疑都是社会的精英群体。他们端坐于威严的法庭,手执法槌,听讼决疑,裁断是非,予取予夺,言出法随。西方有学者认为,法官是触手可及上帝袍服的人。所以在西方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职业尊荣。然而在中国,情形似乎全然不同。这次马法官被杀事件后,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都不免生出“兔死狐悲”之叹,说起各自的从业经历,简直是一本本辛酸的“血泪史”。一方面,他们任务重、压力大,超负荷运转,几乎没有节假日,很少能够像常人一样享受生活的闲暇。另一方面,他们大多收入微薄,待遇低,职业晋升空间狭窄。而马法官的被杀又将这一职业的风险性摆在了法官群体面前,引得法官们人人自危。

  一个高大上的职业为何会沦落到如此境地,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或许与我们对司法职业的定位有关,这就是司法工具主义。我们常说,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换成现代语言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稳定。这样就使司法沦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法官则是司法流水线上的工匠。执政者、社会公众均将司法机关视同一个普通的公务部门,而司法机关和法官自身也没有将自己视为精英,负有特殊的职责和使命,而只不过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一枚螺丝钉。所以我们看到,司法机关从内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法官的养成,基本上因袭了行政机关的模式,这种行政化模式使法官的专业性、独立性、伦理性消弭于无形,也使司法忘却了自己的本来使命,并衍生出一系列问题。

  客观上说,司法的确有一定的工具性(定分止争),然而这只是它的副产品。司法如果停留在这一层次,将永远不可能现代化,也无法完成引领、实现法治的使命。既然所司者为“法”,法是什么?法即正义。因此,司法最大的价值目标是实现正义。正义的价值尺度(自由、平等、人权等)也许比较抽象,然而在具体的个案中,正义的衡量标准一般都是具体的,这就是依法保护权利,制裁恶行。一个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有道德的、文明的社会,才是使民众获得尊严和幸福感的社会。而要实现正义,绝非普通的司法工匠可以做到,而需要高超的司法技艺。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过,如果将法律比作一个帝国,则法院就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就是帝国的王侯。因此可以说,法官的尊严就是司法的尊严,也是法律的尊严。如果法官地位卑下,司法不可能有权威,法律不可能有尊严,法治也将是空中楼阁。所以,制度上应赋予法官极大的尊荣:他享有优厚的物质待遇,完全不必为五斗米折腰;他享有独立、中立、超然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对其履职行为随意干预;只要健康条件许可,他可以终身就职,除非故意违法或有重大失职,不受追究和罢免。当然,法官的职业尊荣并非仅靠制度赋予,更主要还靠法官独特的养成路径以及法官自身的修炼。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一个法官的养成需要经过多年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经验积累,所以能够坐上法官的宝座,年龄一般都五十开外,属祖父(祖母)级的。多年的人生阅历和职业积淀,不仅使他们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娴熟的司法技艺,也使他们养成了深邃的涵养、优雅的气质、亲和的魅力,同时又举止得体,具足威仪。这样的法官自然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信赖感,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也自然树立。(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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