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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www.workercn.cn2016-07-15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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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间参与的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实现多种治理主体合作共进。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法治红利。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以人民参与为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检验标准。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以国法为准绳,以党纪为引领,以道德、习俗为辅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分门类、分层次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从而使社会治理走上法治化道路。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努力实现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使之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依托,从而成为社会治理有效载体。

  面对当前社会治理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要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治理领域切实推进“立法、执法、司法”三环相扣,努力避免“立法缺位、执法越位和司法无位”的尴尬局面,做到“立法完备、执法规范、司法公正”,实现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社会治理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和理想目标,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之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着眼于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着眼于为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努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补齐依法治理这个短板,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间参与的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实现多种治理主体合作共进。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定海神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健全党委研究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级党委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把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自身的基本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要工作,统筹抓好责任分解、督促指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

  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法治红利。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以人民参与为基础、以人民满意为检验标准。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处理反馈机制,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纽带作用,强化立法和政策的民意基础。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诉求表达功能。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布局均衡、配置合理、组合科学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法律实践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必须有效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特别要注意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2003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省、市、县领导干部下访律师随同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作用,把法律服务纳入到党委政府主导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中,积极运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律专业优势,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项;引导律师尽责代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定的申诉案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依法维护好、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制度规范、行政指导、资金支持、信息互通等手段,重点培育发展惠及民生的公益类法律民间组织,使之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不同群体的桥梁,使其在促进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慈溪市通过推广新型社会融合组织“和谐促进会”模式,将原先游离于社会管理体系之外的“外地人”纳入社区管理并制度化,促进了新老市民融合。

  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只有以钉钉子的精神,持之以恒,严字当头,实字为要,干字为先,才能使之落地生根,成为内心的信仰和施政的常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促进“国法、党纪、民约”相互贯通。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廓清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一方面要以国家法律为重要遵循,监督执纪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与其相冲突。另一方面要突出党纪严于国法,坚持把主要精力聚焦到严明纪律上,用纪律管住管好党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没有严明的党纪作保障,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无从谈起。要依托“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创建载体,完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和行业规章等社会自治规则,保障各类基层组织自我调节、自我规范,依法自治。深化依法治企工作,完善诚信守法企业信息库建设,拓展企业法律顾问覆盖面,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总之,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坚持以国法为准绳,以党纪为引领,以道德、习俗为辅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分门类、分层次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从而使社会治理走上法治化道路。

  实现“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统一。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努力实现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使之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既相辅相成,又相互依托,从而成为社会治理有效载体。首先要坚持以法治引领社会治理,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凝聚群众共识,并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稳定。同时注重发挥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群众性道德创建与文化活动弘扬公序良俗,夯实法治的道德底蕴。此外,还要发挥群众自治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自治组织作用,规范自治实践,丰富自治形式,创新自治内容,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和有序参与社会事务,从而激发社会活力。浙江省桐乡市近年来围绕社会治理实际,着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以自治添活力,在三治合一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做到“立法、执法、司法”环环相扣。面对当前社会治理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要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在社会治理领域切实推进“立法、执法、司法”三环相扣,努力避免“立法缺位、执法越位和司法无位”的尴尬局面,做到“立法完备、执法规范、司法公正”,实现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首先,各级人大和政府应该针对当前社会治理中的法律缺失现象,在宪法许可和本级立法权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发展人民福祉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各项推进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其次,必须秉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尊重法律,依法治理、规范创新、善治善为,着力在执法中提升人的素质,在用法中规范人的行为,在执法中维护人的权益,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有序治理和系统治理。再次,要坚持弘扬法治精神,通过创新和完善司法体系,通过从机构、制度、法官职业队伍全方位的司法改革,避免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彰显司法公信,引导社会公众更愿意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找正义。(执笔:汤敏 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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