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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彰显执法效能与智慧
邓小云
//www.workercn.cn2016-08-10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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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对实施环保督察作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7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河南开展环保督察工作。环保督察彰显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将有力促进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

  环保督察“督政”又“督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加强“五位一体”建设,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立,然而在实践中环境问题依然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污染企业唯利是图、淡化环境责任,也与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懒政怠政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有一定关联。长期以来,环保工作的成效无法量化,GDP则是立竿见影的评价指标,因此各级党政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唯GDP的政绩观,其惯性很难自行扭转。鉴于此,中央在“督企”之外,实施“督政”,即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的主要对象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察内容主要是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旨在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党政同责”,即对于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的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有同样的责任:“一岗双责”,即各个分管岗位,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环保督察通过“督政”,必然把环保压力传导到企业,进一步补强“督企”。

  环保督察“亮丑”又“亮剑”。中央环保督察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其力度大于巡视。在督察中,通过综合运用约谈座谈、第三方监督举报、现场抽查等工作方法,对曝光地方突出环境问题即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形成“合围效应”。督察结束后,重大问题要向中央报告,督察结果要向中央组织部移交移送,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会按程序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对于发现的具体环境问题,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处理。可见,环保督察是中央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通过督察,不仅暴露出地方层面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还使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共同担当,环保绩效考核也有章可循。

  环保督察“亲民”又“惠民”。在环境治理中,常有一些地方抱怨执法条件有限,环保执法面临的困难太大、遭遇的阻力太多,“过剩产能压不下去、污染指数降不下来、环境投诉解决不了”。这既有客观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一些地方党政部门没有真正重视环保。地方环保责任落实得如何、绿色发展的成效如何,人民群众最有切身感受。中央环保督察的工作方法之一,即在当地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邮政邮箱,受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这有利于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公众参与氛围,有力地提振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热情和信心。通过接受督察,地方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逐一调查核实,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将带来环境治理质量的切实提升,也使群众享受到绿色发展带来的实惠。

  环保督察“警示”又“率示”。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用有限的资源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必须找准问题的“最大公约数”。实施环保督察,就找准了环境治理工作的“牛鼻子”,有利于挖掘地方存在的深层次环境问题,给地方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敲响了警钟。同时,中央环保督察通过细密的流程、公正的态度、严明的执法,给地方环境治理工作以示范,以上率下,促使地方在环境治理理念上符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环境治理机制和举措上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新实效。环保督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环保机制,显示了中央提升环保执法效能的智慧和能力。用好环保督察这把“尚方宝剑”,有助于把破坏生态环境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有权必有责,有权必监督”的绿色发展新格局。(作者系省社科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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