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时政撷英-正文
适应发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
刘海年
//www.workercn.cn2017-06-09来源:人民日报
分享到:更多

  

  过去一个时期,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步得到贯彻的同时,各领域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现行宪法制定于1982年,经过4次修正,应该说是较为完善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宪法原则。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理论上、政治上、法律上得到充分肯定。我国在宪法统领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于2011年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度的生命在于创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首要的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继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作出的科学部署。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成了法律制度的创立、实现了法律制度体系化,那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创新发展。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了解和掌握各方面法律现状。应深入考察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发展和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现状如何,哪些需要制定、哪些需要修改,这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包括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还有相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等,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运行现状、相互关系也需要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法律规范立改废释工作。
  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越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越是全面推进,就越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在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立法过程中必须统筹协调好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因而立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继续完善法律体系来解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也需要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不断突破原有法律规范。我们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在我国,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实行立改废释并举,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使我们的法律体系从各个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