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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下的网络商业秩序
季境
//www.workercn.cn2015-04-20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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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商业秩序,就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认识把握网络商业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适当合理的手段及时介入调整

  互联网以出人意料的发展轨迹,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结构,重塑人们的行为模式,并由此带来社会关系的重大变更。如今,互联网已不仅仅是获取信息及通讯的工具,更因其提供的购买、传播产品或服务体验等多种功能,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平台、云端的出现,网络经营者围绕市场需求进行技术革新,构建网络商业模式获取利益,这种能带来利益的信息、数据、技术革新产品、盈利模式就成为网络争夺的对象。由于新的利益载体导致互联网主体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各种主体间争夺行为充盈于网络空间,各种恶意破坏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不断出现,违法行为呈现由点到面的扩散,从诋毁商誉、虚假宣传、干扰访问、软件捆绑、浏览器劫持,到商业拦截干扰、恶意点击、流量劫持、刷榜等,恶意行为的更新样态与网络发展可谓同步进化,并直接推动互联网领域犯罪日趋成熟及黑色产业链的形成。

  从对网络商业秩序的监管与规制看,由于互联网本身即是一个动态的生态市场,市场格局包括网络不法行为等都处于不断变更之中,各类规制手段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行政规制方面,政策监管部门多采用行政制裁手段约束,出台规章政策,快速便捷但往往收效甚微;民法在调节利益冲突方法上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民事诉讼手段的治理面积广,可依照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但因不法行为的高技术特点和手段的隐蔽性,往往导致诉讼流于举证环节,加之民事诉讼程序冗杂漫长,十几场官司的赔偿额尚不及互联网企业一天的收益,最终判决出来了,该盈利模式可能早已过时了;在刑事法制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以保护计算机的物理属性为底色,2009年增设的计算机犯罪,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导致适用上困难重重。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谦抑性理念,针对网络商业实践中严重的不法行为只能向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靠拢,法律适用上的障碍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立法者通常将法律规范分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使其指引审判者评判裁决案件的标准和约束审判者裁判案件的依据,以期最终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司法裁决的统一。而从这样的形式逻辑出发,人们往往将法律当成了不经过发现、解释、价值判断就可以简单套用的规范。问题在于,作为解决、调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工具,法律的制定本身就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生活的特点,加之法律语言难免有模糊,法律规范难免相互冲突,法律规则难免存在漏洞,尤其当面临瞬息万变网络环境时,这种无力感尤为明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是实践法治的重要前提。上述新型网络问题的解决,需要审判者在对法治思维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最终形成结论和决定。申言之,在形式上,法治思维应坚持法律的规范性与封闭性,立足于体系化的、逻辑严密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复杂的法律方法与程序为征表;在实质上,法治思维应蕴含法律的开放性与适应性,积极回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诉求,以弥补规范法之不足。也即是说,高度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适用才能实现其定纷止争的价值机能,这就需要以实质法治的弹性与适应性来缓解形式法治导致的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审判者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以实质法治思维弥补形式法治思维之不足。从实践看,在备受关注的“3Q大战”“3B大战”等网络资源争夺战中,司法机关正是基于对法治思维准确理解和运用,厘定了科学技术、公共利益和自由的边界,确立了非公共利益必要不干扰等基本原则,这些都是运用法治思维维护互联网秩序的成功范例。

  面对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以及网络不法行为带来的新挑战,法学研究不应囿于传统思维,仅仅就事论事从局部治理的角度做研究,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也应与时俱进,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强化治理合力,在日益发展壮大的网络环境中建立起契合社会价值的法律秩序。鉴于此,要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商业秩序,就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认识把握网络商业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适当合理的手段及时介入调整,使得互联网商业行为模式有序化、规范化、合目的化,从而真正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法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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