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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许经勇
//www.workercn.cn2015-04-27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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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革是关键。”“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它。稳定是完善的前提,完善是稳定的保障。之所以强调稳定,是因为这种制度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体现农民群众要求,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把劳动者的贡献与劳动者的回报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地激励农民的内在动力,最大限度地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无论何种制度创新,农业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可以改变家庭经营规模,却不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这是在无数次农地制度变革的不断试错中得以证实的。即使是农业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国家,一般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但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业家庭承包经营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务农劳动力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这就要求家庭承包制必须随着变化了的条件,进一步加以完善。

  既要保护农户承包权益,又要放活土地经营权。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实行家庭承包制,即把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置”,这是农村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但是,随着农民经营自主权的确立,以及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的承包地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流转土地经营权,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既可以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保障农户承包者的权益,又能激活土地经营权,使经营权流转起来,提高土地要素的配置效率。同时,还可以让农村劳动力放心流转土地和转移就业,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我国农户要比经营规模比自己大几十倍的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竞争,消化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带来的压力,唯有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如何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是解决“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根本途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方向。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养和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正是激活农业生产潜力的关键之举。应当指出,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生产组织,不仅可以在生产力落后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长期存在,而且在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组织仍然是以家庭为主要形式。所谓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同时,依照自愿互利有偿原则,将一部分土地通过流转方式,向专业大户集中,进而组建家庭农场。这样既不会削弱家庭承包制这个基础,又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家庭农场这个平台,也是培养职业农民的有效载体。有利于吸引一批年轻人留在农村务农。因为家庭农场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让年轻人在务农中获得理想的收入,使他们逐步成为职业农民,在其发展中会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

  推进农业产业化。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体制的问题,它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生产与市场的衔接问题,这仍然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农业是社会效益很大、经济效益很低的产业,而实行农业产业化,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把贸、工、农与产、加、销有机统一起来,使农民也能分享农产品生产、销售所增值的一部分价值,这有利于促进农业由低效益产业转变为高效益产业,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当前,影响我国农业产业化诸因素,最主要的是农业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随着农业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部门内部的联系以及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必然不断增强,从而呈现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提供了农业产业化形成的基础性条件。农业产业化意味着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从产业链增值中获得更多利益。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是引导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带动力量。各级政府要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大幅度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够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家庭经济发展很快。这种经济是以发展商品经济为目的,以专业化生产为特征。农民专业化程度越高,越是强烈要求提供各方面的社会服务。而农村原有的社区性合作组织,又没有社会服务功能,这就必然促使农民自己联合起来,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便因此应运而生。初级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提供社会服务。高级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办经济实体,具有为农户进行加工、储运等社会服务功能,有效化解农户的市场风险。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制。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积极而又慎重地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作者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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