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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张丽娟
//www.workercn.cn2015-07-28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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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我国有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开展情况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该规定为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此为契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了新的实践阶段。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1年,山西省环保厅与山西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由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具体实施。2011年8月,山西省正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强制”二字与环境责任险相连。由此,显著加快了各地推广该险种的步伐,试点范围在全国扩大。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尚在试点阶段,全国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有利于被污染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有利于减轻环境侵权企业的负担;有利于分担政府的环境压力;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并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可行性。当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靠国家和各地的政策,全国性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山西完全可以根据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而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化。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面临如下困境:一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尚须进一步完善。二是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三是企业投保意识不强。四是保险产品难以满足企业需求。五是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标准与配套设施缺乏。六是政府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不够。

  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为:

  第一,完善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提高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及频率。

  第二,制定有关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进行探索,制定专门的《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建立在政府扶持下投保人、保险人与受害人三方利益平衡的机制。制定推动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政策;建立对企业的风险评估与对保险公司的评估机制;加大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人对内要加强管理,对外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在相关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环境事故的受害人有向污染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求偿的权利而不受限制。

  第四,严格限定山西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业范围。对于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强制其投保;对于其他企业,则鼓励其投保;对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鼓励企业自愿投保商业保险。

  第五,合理设计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产品的推出要做到保险条款设计合理,保险费率厘定科学。目前,可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限定为突发性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保险责任逐步扩大到渐发性污染事故。同时,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第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企业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第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

  第八,强化信息公开,包括环境信息、保险信息等的公开。

  第九,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约束手段、完善激励措施、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扶持等。

  第十,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赔偿基金制度,以作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作者为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山西省教育厅2014年度结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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