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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发展尚需法律规制
张伟 张艳丽
//www.workercn.cn2016-02-03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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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即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P2P网贷起源于英美,因其在互联网平台上点对点借贷,直接成交,节约金融中介成本,因而自产生之日起得到迅猛发展。2007年,以拍拍贷公司成立为标志,该融资模式引入至中国,并于近年达到了兴盛的顶峰。

  相对于发源地英国和美国,我国的P2P网贷规模异常庞大,属于一种畸形的繁荣发展。据了解,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很多是由原来的民间借贷公司转换并披上了金融创新外衣后成立的,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规制,在发展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由于P2P进入我国时日较短,目前还尚无专门立法。虽然在有些规章中对P2P网贷的发展和法律适用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对P2P网贷的合规和违规行为难以进行辨别和界定。法律的缺失,导致P2P网贷平台的成立和申请无任何限制,造成现有的P2P网贷公司鱼龙混杂,一些高利贷公司、地下钱庄借机“穿上马甲”,摇身一变,借金融创新名义掩盖非法业务。同时,由于监管法规的不健全,即使那些正规的网贷公司也很难在运行中能够对诸如借款人的资质审查、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极易引起由于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由于配套措施的不完善,P2P网贷缺乏必要的发展环境。P2P网贷作为一种点对点的金融创新项目,强调坚守诚信原则,同时依据借款人的不同诚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来决定相应的借款利率。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一套成熟有效的征信体系。由于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还不健全,直接影响了P2P网贷的运行和发展。因为无法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诚信状况,网贷平台上的借款人良莠不齐,既有真正需要资金的投资者,也有混水摸鱼的投机客;而贷款人只能凭借借款人的自我陈述和项目介绍来自行判断风险,有的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根本就是为了赚取高额回报而铤而走险的一种赌博行为。此外,我国金融知识普及程度不高,社会民众普遍缺乏对于金融风险的认知,加之普通公众承担风险的能力又明显不足,从而也给P2P网贷的健康发展制造了不小阻碍。

  据了解,近两年来有不少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给大量的公众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司法机关也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予以了刑事处罚。自从2014年中宝投资负责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多家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正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罪名被警方调查。面对乱象重生的P2P网贷,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鉴于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对于经济发展的巨大助力作用,应对其予以培育和扶持,使其逐步壮大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加以监管,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减少和预防诸多乱象的发生,促使其健康良性发展。

  及时出台专门的法规对P2P网贷予以规制,对建设网贷平台的资质要求、网贷平台与借款人、贷款人的绝对分离、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义务、资金使用的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规范的界定。明确监督机构和监督主体责任,加大对P2P网贷的管理和监督,对现存的网贷平台逐一进行审查,取缔没有相应资质和违法违规的网贷平台,及时对违反专门法规的行为和网贷平台依法予以处分,规范网贷行为,将各种乱象扼杀在萌芽和初始阶段,避免给公众造成巨额损失。同时,对各种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给P2P网贷创造良性发展环境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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