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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集体退庭为何不应提倡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5-01-28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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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庭直接影响被告的辩护权,是对委托辩护契约的违背;且这种“不合作”不利于修复法官与律师关系,本质上是以一种违反程序的方式捍卫程序公正,本身也是不正义的。

  在我国的刑事法治结构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形同拉动司法的“三驾马车”,共同驱动刑事司法朝着正义的目标奔驰。理想的状态是,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公诉,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律师庭上积极进攻,在履行辩护职责中兑现刑事立法赋予被告人的各项权利;而法官则“稳坐钓鱼台”,在“坐山观虎斗”中明察秋毫,实现庭审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

  在上述理想的结构中,律师构成法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装置”,能有效防范执法者基于破案功利性目的而施予的蒙骗与粗疏。法官与律师在实现正义、保护人权上应该休戚与共,相互凭依。但奇怪的是,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律师与法官的冲突事件,法庭上风云不断,乃至“死磕派”律师成为一种法治现象。最新的例证是,广东惠州中院第一审判庭上,不久前就上演了律师集体“出走”的罕见一幕:黄萍等人涉嫌多项犯罪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而审判长选择继续庭审。

  律师集体退庭,被法律界广泛解读为维权、“护法”。退庭的理由,乃是律师们认为庭审冒出太多荒诞不稽的违法审判现象。庭审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以致让辩护律师弃被告人不顾而选择退庭抗议?在缺乏充分且对等信息的情况下,我等局外人不好擅下论断。不过就这场冲突,再联系到近来发生在法庭上的一系列法官与律师冲突事件,不难看到两个被誉为法治中流砥柱的群体在对抗,二者对于程序正义的共识被撕裂。两个原本具有共同职业理想和话语体系的群体,缘何走到今天这种境地呢?

  域外的刑事法庭上,是辩护律师与公诉检察官在激烈抗辩,法官大可“坐收渔翁之利”,从中明辨是非、居中审裁。奇怪的是,这种控辩双方的对峙,在我国却演变为了法官与律师的冲突。我国庭审还处于改革过程中,一些审判依然带有“走过场”的味道,此时律师的积极攻势往往给庭审带来压力和突发状况,使得法官难以应变,强行推进司法程序而产生冲突。因此,只有真正实现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中的实体功能,法官才会主动利用律师制造的“麻烦”,提高庭审的质量。

  当然,律师选择集体退庭,或许正如一位律师在博文中所说,是“壮士断臂的做法”,但这种方式本身不值得倡导。退庭直接影响被告的辩护权,是对委托辩护契约的违背;且这种“不合作”并不利于修复法官与律师关系,本质上是以一种违反程序的方式捍卫程序公正,本身可能也是不正义的。不找到背后的病根,激愤下甚至呼吁让冲突“来得更猛烈些”,不免让人感到担忧。

  说到底,法官与律师有基本的法治共识,应该共同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应该借助律师的辩护功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证据认定;律师应该在尊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上,推进司法审判公正。作为法治驱动的关键性力量,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不仅关涉到一桩桩具体的案件,更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如果双方预设立场,带着敌意在庭审中展开对峙,必然会是两败俱伤的结局,伤害的最终还是司法正义。(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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