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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当合理构建刑事制裁体系
敦宁
//www.workercn.cn2015-02-11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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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了劳教制度,刑事制裁体系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那么,刑事制裁体系应坚持何种发展走向,才能对其作出有效应对,笔者对此提出以下见解。

  刑事制裁范围:从“恪守谦抑”到“适度扩张”。我国对刑法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即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才会被纳入其制裁范围,其他较轻的社会危害行为,多交由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废止之前)加以制裁,由此导致我国刑事制裁范围比其他国家要狭窄得多。

  尽管保持刑法谦抑性是合理的,但这种过度收缩犯罪圈的做法无疑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一方面,对一些较为严重或具有多发性的违法行为,仅进行行政处罚不仅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戒效果,而且如果一直习惯于“抓大放小”,则必然会导致违法行为“由小变大”,从而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罚违法行为,也难免发生对违法行为的枉纵现象,从而造成破坏法治或侵犯人权的后果。

  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反思,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多发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则不仅将多次抢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等原属劳教规制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纳入了犯罪圈,而且还将超载行驶、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在这一趋势下,基于强化社会防卫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将一些严重或具有多发性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断,应当成为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发展方向之一。

  刑事制裁方法: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在刑事制裁方法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是刑罚和保安处分相结合的“双轨制”制裁模式。其中,刑罚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加以适用,保安处分则主要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加以适用,二者共同服务于刑法的再犯罪预防目的。而我国则一直将刑罚作为主要的刑事制裁方法,且刑法中并不存在保安处分制度,所以,从形式上讲,我国刑事制裁方法的“单轨制”特征较为明显。

  但是,现行刑法虽无保安处分之“名”,却存在一定的保安处分之“实”。例如,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以及“禁止令”等措施,在性质上明显具有保安处分的特征。另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出,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这其实也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在国外一般称为“禁止执业”。由此可见,尽管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保安处分,但实际上已经体现出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现实需求。

  事实上,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实现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建构已成为弥补刑事制裁体系结构性缺损的必然要求。因为,原先之所以确立劳教制度,主要是缘于对一些主观恶性较深的多次违法者或者具有某种瘾癖的违法人员,仅仅依靠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足以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因而需要一种注重对行为人人格进行矫治的制度措施。而在劳教制度废止后,这种制度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由刑事制裁来承担。由此,为了有效弥补刑事制裁体系的结构性缺损,今后在刑事法律中应当对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措施予以统一规定,并明确赋予其保安处分的制度称谓,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双轨制”刑事制裁方法体系。

  刑事制裁制度:从“一体化”到“层次化”。所谓“层次化”刑事制裁制度,是指在对具体犯罪进行轻重分层的基础上,对其分别适用不同的制裁方法和制裁程序的制度设计。对犯罪进行分层制裁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国刑法就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对其不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方法,而且在审理法院、审理程序等方面也都作了不同的规定。总体来讲,就是重罪重刑、程序严格,轻罪轻刑、程序简易。对犯罪进行分层制裁,不仅能够更好地在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实现投入最少的司法资源达到最大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而且还能进一步满足法治的规范化和稳定化的需要。

  在我国,由于刑事制裁范围较为狭窄,犯罪总体偏重,所以刑事立法也一直缺乏对犯罪的轻重分层。由此也就导致刑事制裁制度一直带有“一体化”特征,即面向全部犯罪进行制度设计,而不是分别针对重罪与轻罪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不论在制裁方法方面,还是在制裁程序方面,我国都不存在特别针对轻罪制裁的制度设计。然而,近年来,对轻罪处罚规定的大量增加却是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特别是在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一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快捷、高效的轻罪制裁制度,不仅大量的轻罪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而且更为严重的是,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制裁重罪的设想也难免会因司法负担过重而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导致制裁失误甚至冤假错案的发生。

  鉴于此,为了有效实现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刑事法治水平,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我国的刑事制裁制度要从“一体化”走向“层次化”。具体的实现方式是,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在处罚方法和司法程序等方面作出宽严协调、繁简有别的法律制度安排。(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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