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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法律顾问工作
禹治洪
//www.workercn.cn2015-05-26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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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的要求,到四中全会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从我省法律顾问的实践看,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应把握准确定位、把握核心、立场中立、多元发展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提出政府法律顾问的构成和作用发挥。从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的要求,到四中全会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具雏形。吉林省在90年代率先在全国组建了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已经形成一整套较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和保障体系,并在推进吉林的发展振兴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省法律顾问的实践看,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应把握准确定位、把握核心、立场中立、多元发展的原则。

  准确定位。就是要解决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顾问工作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意味着法律顾问制度已不是仅局限于一个地区或某个领域的发展,而应该是广参与,全覆盖。具体讲,就是所有党政军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常态,这也应该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本义解读。到四中全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其定位进一步得到明确,已经不是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而是法定要求和必经程序。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一个重要支撑,就成为了依法决策的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其意义和作用就不言而喻。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的独立性、专业性,使我们不具备也不可能都是“法律通”,如何做到依法办事,合法经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法律顾问无疑是最佳选择。因此,无论是从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还是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要求,都应对法律顾问工作给予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积极参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中来。

  把握核心。就是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必须要把握住“合法性原则”这一核心要求,这也是法律顾问的本质属性,是区别于其他顾问工作的第一要件。从法律顾问工作本身来讲,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人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那么,准确把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条款就是法律顾问的必要前提,善于用法和注重法治实践则是法律顾问的基本要求,而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履职则是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讲法律顾问的法治核心,重在认清法律顾问的本质,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法办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绝不能为了维护一方的利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与维护当事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不冲突,也互不抵触。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只有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更有效地保证聘方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无论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还是推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坚持法律至上、忠于宪法和法律是其基本标准和首要原则,是保证法律顾问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根本所在。

  立场中立。从法律顾问与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看是一种雇佣关系。一方面,法律顾问受聘于聘方,要把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当好法律问题的参谋助手。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聘用合同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的原则确定了法律顾问是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到受聘单位进行顾问法律服务。法律问题的主体是聘方,法律顾问则是协助服务。中立的态度、第三方的视角、专业的法律立场切入,可以在处理事务中更能体现依法公正,更能解决预防和彻底化解各种风险和问题,也更能让矛盾双方理解认同,进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好聘方的合法权益。以政府法律顾问为例,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于政府,接受政府监督,向其汇报工作,但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开展顾问工作中,从政府法律顾问角度,凡是政府的合法权益,应尽心尽职地提供法律服务,凡是政府可能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向政府提出,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充分说明。从政府角度,则要充分尊重和正确对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要给予最大独立思考空间,决不能搞“领导定调子”或搞强行“设边线”的乱加限制和干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顾问依法履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多元发展。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还相对不高,人们的普遍法律信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应秉持多元发展的原则,而不应强求统一模版,或者无原则的照搬照抄所谓的最佳模式。而应把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作为基本原则,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法律顾问制度。我们可以建立以政府法律顾问为主的官办法律顾问制度,也可以主推以公民或企业等为主体的社会化法律顾问制度;既可以搞有偿法律顾问模式,也可以推动无偿的自愿实践型法律顾问模式;既可以主要发展长期法律顾问,也可以主推短期或一次性合作型法律顾问;既可以实行财政补贴型法律顾问形式,也可以发展市场订单购买型法律顾问形式;可以大力发展以律师、法学专家等为主体的高端型法律顾问团体,也可以将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或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的人组成大众公益型法律顾问团体。总之,法律顾问的发展应尽量因时因势而定,灵活发展,既要注重质量,又要兼顾普遍性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顾问更有生命力,更有发展空间,更具发展前景。(作者系省司法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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