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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激活公民休闲的权利
傅达林
//www.workercn.cn2015-08-10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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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再度激起人们对带薪休假的讨论。舆论梳理发现,今年来官方至少5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带薪休假能否落实到位?公民休闲的权利能否从纸面走进生活?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休假的本真意义,从法治视角去激活并保障现代公民休闲的权利。

  从经济考量回归权利思维

  带薪休假制度是个舶来品,自中国引进以来,这一制度就承载了健康、经济、民生等诸多社会功能。由于带薪休假不仅可以拉动旅游消费,还可有效缓解黄金周、小长假旅游景区拥挤的窘境,所以在“休闲经济”的推动下,带薪休假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从7天“黄金周”的创设到“五一”恢复小长假,几乎每次有关休假制度的讨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都是重要的动机。国务院最近对“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强调,也是将其作为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政策措施。

  从经济学立场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能够为政府部门积极作为提供驱动力,不失为制度运行的重要启动模式。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制度执行的力度很可能随经济形势而变动,时间长了制度本身所暗含的重要价值也可能被忽视,而渐渐成为刺激经济的政策性工具。例如2009年,就有不少广东省政协委员建议在金融风暴时期暂停带薪休假制度。

  那么,休假是否只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带薪休假制度对我们而言究竟具有哪些内在的价值和意义?早在20世纪初,带薪休假就被法国人作为一种权利而明确提出。1936年6月20日,法国颁布《带薪假期法》,建立了最早的带薪休假制度。随后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还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可见,无论是从人的内在需求而言,还是立足国际国内的法律规范,休假都是现代公民的重要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今天讨论带薪休假,首先需要回归权利思维,“带薪休假首先是一种权利,然后才是一个商机,而不能因为它存在商机,才重视这个权利”。

  带薪休假背后的执法疲软

  以权利思维审视带薪休假,就会发现权利实现上的孱弱,根源于中国劳资力量失衡背景下的“软”法之弊。现代社会,权利一旦实现法定化,其兑现程度就主要取决于执法强度和司法救济的力度。在我国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中,正因为执法疲软和司法失灵,才令劳动法长期陷入“软”法的尴尬境地。

  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已运行整整20年,实施中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人社部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份报告称,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这与高温权利等其他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现状差不多,由于劳动者对前途和收入的考量,用人单位基于利益计算的规避,加上执法监督力度的孱弱,让带薪休假、高温权利等很大程度上沦为“纸上权利”。

  按照权利保障的法治进路,当社会主体不能自觉履行保障他人权利的法定义务时,政府监管部门就应当进行矫治。遗憾的是,无论劳动者、用人企业还是公权力部门,几乎都是从经济的立场来审视休假权利,从而失去了维权的基本动力。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克减员工带薪休假来降低成本;员工担心“休假影响前途”而选择自动放弃权益;监督救济部门也往往优先考虑地方经济利益,缺失监管、处罚、得罪企业的“真心”。各方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让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陷入实施困境。

  改变法律实施的“疲软”状态,依然需要回归权利思维,增强权利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保障。虽然每一次政策信号的释放,都足以让人对带薪休假产生无限的期待,但要将这一法定权利落实到位,则离不开我们从权利视角构建更为精细化的法治安排,让悬置的权利最终从“纸上”走进生活。

  让休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的要义在于良法善治。对带薪休假而言,“良法”意味着立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精细化:“善治”则需要做强执法监管和司法救济。

  从现有立法看,我国针对劳动者的休息权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宪法》和《劳动法》提供了高位阶的规范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授权性指引。而从保障权利实现的精细化标准来看,休假立法依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比如,立法确认了带薪休假的权利内容,却普遍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尤其是企业违法责任、处罚标准幅度、执法机关职责等,在可操作性上仍存在“短板”。

  回归权利本位,休假立法需要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而从法的实施上看,制约休假权利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执法监管和司法救济。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组织法,确认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责任,让劳动监察部门摆脱地方利益干扰,专注于权利保护。同时,立足于“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戒律,畅通劳动者的维权通道,从思想观念和司法制度上为劳动争议“脱敏”,将侵犯员工休息权利的行为纳入司法救济范围,以强有力的司法正义激活带薪休假制度。

  此外,从社会发展的文明视角看,休闲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理念。罗素说,能否聪明地用闲是对文明的最终考验。我们所讨论的带薪休假,只是现代人休闲权利的一部分。讨论带薪休假的法治安排,还不得不深入深层文化肌理,将休闲作为一种关系个人发展、经济社会自由和社会文明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在全社会确立休闲的权利观念和生活理念。在此文化奠基上,则需要以落实带薪休假为契机,在制度上形成科学配套的公民休闲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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