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文史纵横-正文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
徐春丽
//www.workercn.cn2014-12-09来源:吉林日报
分享到:更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这一部署不仅符合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明确了未来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性质和方向,意义十分重大。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重点领域不仅包括政治、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也包括文化方面。但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现行的文化领域法律只占全部现行法的1.68%,而政治领域法律占现行法的比例则达到52.1%,经济领域为31.5%,社会领域为7.56%,生态环境领域为7.56%.文化领域所占比重最小,根本无法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甚至会阻碍五大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快文化立法,既是繁荣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这些举措的落实都需要法律保障,需要依法运行。但我国目前文化立法的层级偏低,政策多法律少,地方层面规章多,国家层面法律少,管理型法规多,促进型和服务型法规少。部门立法痕迹明显,各个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不够清晰,沟通协调也不到位,政出多门,许多法规规章之间缺乏总体的系统性和严密性,给实际操作造成困扰。某些领域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国有文艺院团、出版社转企改制,影视企业上市,却没有《出版法》、《演出法》《电影法》等相应配套法律法规,面向市场时问题层出不穷。文化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活力源泉,而文化法律制度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这种文化立法现状显然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相距甚远。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适应文化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虽然十六大明确提出一手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一手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至今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就这仅仅十几年,我国文化建设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科技为文化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网络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层出不穷;其次,文化与其他产业不断融合,其天然的亲和力和工业、农业、服务业结合,创意工业、观光农业、第六产业等新兴业态屡见不鲜;再次,文化与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等不断互动,版权交易等新兴文化经营模式、融资模式不断涌现;最后,普通民众对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权益亟待保障。这些文化发展的新变化需要相对应的法律支撑,但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都是缺位的。现有的文化法律体系在处理这些新问题、新情况、新事物时捉襟见肘,有些法律面临“辞旧迎新”的挑战,有些法律面临急需建立填补空白的挑战。只有加快文化立法,才能为文化建设的新发展保驾护航。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必然要求。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在世界格局有了一席之地,但作为有着丰富灿烂文化资源的大国来说,文化输出与经济发展并不匹配。事实证明,文化立国是世界发达国家的重要经验。谁是文化的强手,谁的价值思想就是世界的主流,谁的文化被消费,谁的价值观就强力渗透。中国要建构起世界对自己的文化认同就必须输出自己的文化产品及其价值观。而在文化输出过程中,法律建设是关键要素,文化法律的数量、层次和质量能不能与国际接轨,能不能与国际对话,直接决定了我们能否有效与国外优秀文化成果交流互动,能否有效保护我国的文化安全和文化主权。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