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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晋商商人法的发达与消亡
王宏纲
//www.workercn.cn2015-07-21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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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的规律和基本规则。人类社会自从有了交易行为,广义上的商法就产生了,至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国家主导制定并强制实施的商法,则是近代以来的事。商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中世纪商人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商人法法律形式上基本上是商事习惯,中世纪商人法又被称做中世纪商事习惯。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人法也日趋成熟。在明清时期,中国商人,特别是作为当时商界翘楚的晋商,将传统商事习惯发展到了新的高度。晋商所处的时代正值中国封建社会末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时期。而晋商作为当时中国实力最雄厚的商帮,在商业创新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合本共作、身股制、买树梢、票号……于商业组织、委托代理、雇用制度、交易制度,乃至受商业活动影响下的家庭关系方面都发展出了比较完整的习惯法。某些商事习惯经过同业议定、官府认可,上升为国家法,已经有了近现代商法的雏形。可以说,晋商就是一面镜子,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传统商人法的命运。

  晋商的商事习惯

  晋商留给了我们丰富的制度财富,这些制度囊括了作为商法主要研究对象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制度。从企业组织和合作形式的角度看,晋商先后形成了独资、行帮、合本共作和联号等几种企业形式,这与现代商法上的独资、联营、合伙、连锁经营是很相似的。随着晋商商业规模的扩大,晋商又先后创制了朋合制、伙计制和经理负责制等委托代理制。基于不同的交易需求,晋商以其高超的商业头脑创制了种类繁多的交易制度,如与现代期货制度近似的买树梢、账局的存放款制度、票号所适用的“票据法”等。

  晋商在长期的商业实践中逐步创立了与职工持股相似的身股制、与人事担保相似的保荐制等雇佣制度。由于晋商的商业规则尤其是商主体制度和商人所在的大家族密不可分,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晋商逐步形成一套满足商业活动需要的“家法”。晋商的商业活动与当时明清政府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晋商商法是适应国家经济政策的产物也同时深刻地影响着国家“经济法”的走向。这包括开中法下的粮盐贸易、畦归商种、清政府对票号的解禁与山西票号对官款的经营等。

  值的一提的是,晋商为了维护整体利益,通过同业议定的方式制定了大量的行规,或称俗例、条规等。行规的产生,标志着晋商商事习惯由不成文习惯法发展到了成文习惯法的阶段。商人们制定行规后,通过报官,部分行规得到了官府的认可,增强了其法律效力。这样成文习惯法发展成为成文法,已经具备了近代商法的雏形。

  晋商的商法精神

  晋商500年间在商事制度上不断创新,长期保持中国第一商帮的地位,靠的不仅是命运的垂青,晋商世代传承的商法精神才是根本的内在动力。

  诚实信用。比如,山西票号在国外,十九世纪已发展到俄罗斯的圣彼得堡,日本的神户、大阪,那么远的地方,没有中央银行监督,信誉很好没有赖过账。正是由于晋商的诚信意识,才促成了晋商的商业大气的形成。

  重商逐利。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为四民之末。山西商人则不然,他们事业成功后,兴商的动力并未减弱。山西商人这种对商业活动敬业乐业的精神,是对传统轻商贱商思想的彻底否定。

  和谐合作。晋商着重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他们与各方面的人包括政府官员、同行、合股者、管理人员、伙计等建立了和谐的关系,在自己的周围创造出一种祥和的气氛。

  求真务实。晋商认为“习儒”的主要目的不是“入仕”,而是“经世致用”。比如,榆次常氏十三世常立教,不仅精通经史,而且“综览兵家……又旁汇天文,主遁诸书”。他还常对族中后辈教导:“今方以帖括取士,固不能不事举业,然为若辈计,究宜以有用之学为亟。”

  晋商商法未成近代商法之因

  晋商的商事制度随着晋商的衰败而烟消云散,未能像西方国家一样发展为近代商法,有着其深刻的思想、法律、政治和经济原因。

  商业伦理的匮乏。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农业是“本”,商业是“末”,历代王朝的一个基本国策是“重本轻末”。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义同样对商人的赢利活动不齿,然而随着西欧工商业者们的经营盈利活动,导致了其对自身伦理正当性的社会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民商法传统的缺失。西方商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罗马法——中世纪商人法——近代商法的发展历程,传统文化给西方商法等私法的发展留下了丰厚的法律资源。反观中华法系,诸法合体,刑法和行政法非常发达,私法则极其落后,而作为代表商人文化、商人利益的商法极少被很好地研究、传承。

  官僚体制的扼杀。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成功的官僚体制,为中国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又深刻地窒息了人们的思想,束缚了人们的自由。这必然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很难突破既有框框,明清商人的代表——晋商同样也摆脱不了这一历史“定律”。

  工业文明的迟滞。虽然明清时兴起一些手工业中心,但与此同时自然经济由于得到新的生产技术的支持而更趋稳固,这就限制了商业资本对制造业投资的兴趣,阻碍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同时,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也使商人失去了进行国际贸易进而带动工业发展的可能。商人的力量根本无法得以质的突破,也必然在近代同外国资本主义的较量中归于败亡。(作者为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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