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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与法典
喻中
//www.workercn.cn2016-02-2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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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学大师蒙文通有一个判断:“由秦汉至明清,经学为中国民族无上之法典,思想与行为,政治与风习,皆不出其轨范。”这个判断,论及经学与法典的关系,颇有进一步思考的价值,也包含了比较宽广的解释空间。

  按照蒙文通的意思,在传统中国居于至高无上地位的法典,就是经学。所谓经学,顾名思义,就是关于经的学问。所谓经,具体说来就是“五经”、“六经”或“十三经”。不同的时代,经包含的具体内容是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经,既是传统中国思想与行为的依据,也是传统中国政治与风习的依据。

  经既然是“无上之法典”,以现代的语言来说,就相当于国家的宪法与法律。但是,即使是宪法与法律,依然没有穷尽经的作用与功能。因为,今日的宪法与法律虽然可以规定人的行为,可以规定政治关系。但是,宪法和法律通常不能规定人的思想,甚至也不能规定风习。风习是自然形成的,包括一时一地的风俗与习惯。譬如,有些地方在春节的大年初五,有放鞭炮的风习,这样的风习就不是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宪法与法律甚至也不赞成这样的风习,因为这种风习可能导致火灾、人身意外伤害、空气质量下降等方面的消极后果。还有,人的思想,按照现在流行的法理,通常也不是宪法和法律调整的对象;宪法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不是规定人的思想——对此,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论证。可见,传统中国的经“轨范”的领域,既包含了宪法和法律调整的领域,同时也超越了现在的宪法和法律调整的领域。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经学是法典吗?或者说,关于经的学问是否相当于法典?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通常说来,经可以说是相当于法典,经学作为关于经的学问,亦可以理解为关于法典的学问。但是,如果仅仅是学问,则很难直接产生像法典那样的“轨范”作用。一个学问家,即便是像蒙文通这样的大师,他对于经有一些学术观点,他形成了个人对于经的理解与解释。但是,这样的理解与解释,并不能直接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否则的话,所有的经学家,都可以称为立法者了。因此,经学的常态是经典解释学,它相当于今日所见的法律解释学。作为一种解释经典或法典的技艺与方法,经学(或解经学,或经典解释学)提供了人们理解经的方法、途径。但是,解释经的作品,并不一定就是经典。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从中国经学的具体情况来看,直接“轨范”中国人思想与行为、政治与风习的法典或经典,确实也体现为“经学”作品。譬如董仲舒的《春秋繁露》,这部“董氏春秋学”就是董子解释《春秋》的经学作品。《春秋》的微言大义是什么?从君主到百官再到民众,都不大清楚。董子通过自己的作品告诉人们,《春秋》的真实意思应当如何理解。由于董子的解释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于是,董子的经学确实成为了“中国民族无法之法典”。从这个角度来看,蒙文通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

  只是,经学家的经学作品能够充当“法典”的情况并不多见。在中国经学史上,董子的“董氏春秋学”达到了这样的标准。再往下,朱子的“四书集注”在元朝之后,充当了科举考试的标准教科书,朱子的经学作品得到了国家的正式承认,成为了经典。“朱子理学”在“董氏春秋学”之后,大致也达到了“法典”的高度。但是,其他经学家的经学作品,距离“法典”的标准恐怕都还有或大或小的距离。从这个角度来看,像董子、朱子这样的经学家,其实是被国家确认的立法者——当然是事后追认的立法者。用现在的话说,相当于法律解释领域中的“有权解释”或“正式解释”。这样的解释,具有与法典本身同等的效力。或者说,法典本身只能通过这样的解释才能产生“轨范”的功能。

  经学与法典的关系,启示我们重新思考“古之学”与“今之学”的差异。古代的经学,虽然也叫学,但却不同于今天的“学术”。今天的学术,是专业分工的产物,“为学术而学术”是一个值得提倡的追求。把一个具体的学术问题弄清楚,就达到目的了。但是,古人之学,恐怕就不是这样。因为以经学为典型代表的古人之学,旨在“轨范”人的思想与行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的风习。这似乎就不能止步于“为学术而学术”。因为,“格物致知”的目的在于“修齐治平”。一个有识之士,对于“学”的追求,一定要产生“修身”或“润身”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果不能走上这样的路径,“学”有何益?因此,古之学不同于今之学。(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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