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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世界多地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而言,来自中国的当事人正在成为他们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近日举办的首届“上海国际仲裁周”系列论坛上,国际商会(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均对此予以证实。“上海国际仲裁周”系列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主办。
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实现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自2012年起,中国企业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三。
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与中国企业相关的投资与贸易等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长。根据法制日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与律商联讯联合发布的“2015-2016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超过50%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都牵涉过仲裁或诉讼。
据国际商会(ICC)争议解决服务仲裁与ADR(亚洲区)主管池仁馨介绍,来自中国大陆的仲裁当事人数量在ICC受理的案件中排名前三,同时也是数量上升最大的国家。2015年,涉及中国大陆的ICC案件达95件。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院秘书长Annette Magnusson也表示,在该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来自中国的当事人占据相当大的数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近几年受理的案件中,中方当事人的数量也是逐年提升并占有相当大比例。
甚至于在“仲裁还不是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中东地区,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执行委员会主席Tarek F. Riad也说:“目前,中国在中东、非洲的投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寻求在这些地区的仲裁机构。”
中国正着力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必定带动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这对中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也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中国企业解决争端,不能总是过多地依赖国外仲裁机构,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应强大自身。另一方面,中国应当培养在国际仲裁机构中的中国籍仲裁员。
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副主席方兆文说:“目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ICSID、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中国法官屈指可数。”他建议,尤其要注意培养在国际仲裁中有影响力的中国籍仲裁员。
“仲裁在国内还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甚至还不是一个二级学科。中国要发展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说。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平说:“目前,有一种新的趋势已经显现,中国企业作为主体的案件数量的增长,以中文或是其他亚洲语言为仲裁语言,以中国或是其他亚洲地区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等。这种趋势可以减少中国主体因对传统欧美制度,比如证据规则以及证据开示等规则的知识匮乏而导致在仲裁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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