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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
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
//www.workercn.cn2016-03-14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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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占全国3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经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并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草案》。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任的中央土地改革委员会。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财产,进行复查和动员生产等步骤。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整个土地改革中,约7亿亩的土地分给了约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免除了农民高达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到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既吸取了过去根据地和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又根据新情况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是一个完善的土地法。它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制度的根基,带来了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大提高,为新中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扫清了障碍,也为新中国的经济恢复发展与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主义斗争的历史性标志。(执笔:马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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