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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
//www.workercn.cn2016-03-17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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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发展汇合成了中华民族。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36年,红军西征途中,经党中央批准,我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族自治政府,并于10月20——22日在宁夏同心清真大寺举行了豫海县回民自治代表大会。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正式被写入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此后,我国又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也达到44个。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执笔: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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