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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去产能行业职工安置意见
250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人员
//www.workercn.cn2016-07-14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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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柳姗姗 彭冰)近日,吉林省出台《关于做好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和企业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去产能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钢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

  《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去产能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全省将安排2500个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以上人员托底帮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有关内部分流方面,《意见》指出,积极引导去产能企业最大限度内部挖掘,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企业为促进职工内部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积极引导去产能过程中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薪酬、轮岗调休、待岗放假、实行灵活工时等措施稳定现有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此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岗补贴。

  去产能企业确需裁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方可实施。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偿拖欠的工资,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保接续转移和档案移交等手续。

  就业创业方面,《意见》规定全面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吸纳去产能企业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

  依托省级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的去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资金扶持;对去产能企业比较集中、就业门路较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通过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就业。

  《意见》鼓励去产能企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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